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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2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汉东
联系方式:027-51156100
注册时间:1992-06-03
公司地址:武昌区和平大道745号
简介:
承担国内铁道、公路、市政、地铁轻轨、建筑、煤炭、电力、化工石化、石油天然气、冶金、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建材、水运、民航、军工、水利、海洋、轻纺、农林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勘察、设计、咨询、造价服务、环境评价、工程总承包、建筑安装、项目管理、检验检测、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具体范围见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工程设备、机械、产品的制造、销售;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承包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基础设施投资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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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建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鄂0106民初12493号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勇建与被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四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勇建、被告铁四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敦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勇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铁四院撤销2002年4月对王勇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1989年10月签订的无固定期合同;2、判令铁四院补偿王勇建2002年4月至2018年7月共计196个月应得工资损失,并加付25%的赔偿,合计394.74063万元;3、判令铁四院按国家规定补足王勇建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4、判令铁四院赔偿王勇建应得利益(净利润的分配)298.74807万元;5、判令铁四院按王勇建应当享有的福利待遇补交五险一金;6、判令铁四院报销王勇建因此案引起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事实和理由:王勇建在2002年4月患××在家休养期间,在铁四院知道王勇建患病的情况下,以企业改制为名,以实施减员增效为目的,采用减员分流方式,为达到减员和不给付二倍赔偿金目的,不告知王勇建患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和要给付二倍赔偿金,在明知王勇建患病的情况下与王勇建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应撤销铁四院对王勇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1989年10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判令铁四院赔偿196个月工资和赔偿金、不足劳保津贴和用品、赔偿应得利益、补缴五险一金,并承担交通、住宿等费用。王勇建认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铁四院辩称:1、铁四院与王勇建的劳动关系已于2002年4月解除,已成事实,双方此后再无劳动关系,王勇建诉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主张2012年4月至2018年7月的工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和社保福利等诉讼请求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王勇建不是铁四院的股东,没有享受铁四院经营成果,取得经营利润的权利,王勇建主张铁四院向其赔偿应得利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铁四院与王勇建解除劳动合同时,经过了协商,按照规定王勇建已经取得充分的赔偿,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即便有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已丧失,王勇建不再具有胜诉权,故王勇建的诉讼请求应当全部驳回;4、由于王勇建提出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已丧失,无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争议,王勇建现然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均不应有胜诉权。综上,王勇建是无中生有的提出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王勇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勇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出院证明、谈话记录、铁四院信访办关于对王勇建信访事项的回复、院减员措施中四种形式的说明和举例。铁四院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解除王永建通知劳动合同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二)、委托职工经济补偿单、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银行付款凭证、仲裁庭审笔录、铁四院减员分流实施办法及行政部门的批复、劳动合同书、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王勇建系铁四院二分院绿茵队钻工,2002年4月28日与铁四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铁四院于2002年4月30日向王勇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于2002年5月13日支付经济补偿金66125.6元。 2010年3月31日,武汉新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甲方)同王勇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12年2月1日,双方将劳动合同续订至2014年1月31日。 2016年3月8日,武汉新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甲方)同王勇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 2018年6月12日,王勇建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武劳人仲裁字[2018]第199号仲裁裁决书,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王勇建的仲裁请求.王勇建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勇建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万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樊高
判决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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