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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松鹤
联系方式:0571-82823666
注册时间:2009-12-03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473室
简介:
珠宝、金银饰品、工艺品、钟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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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丛余商业展具有限公司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09民初10021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丛余商业展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海燕,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杭州丛余商业展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今古传奇展柜制作安装合同书》一份,制作时间为4月至5月,后因时间延期,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付尾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18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因工期延期等原因,其愿意按《今古传奇展柜制作安装合同书》约定的制作总金额160000元的5%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后期增加的门头价钱愿意按照32000元来计算,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80000元,尚欠款项104000元,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04000元。 被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本案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首先双方签署的《今古传奇展柜制作安装合同书》第5.2条明确约定,甲方验收合格并收到对方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的款项,即80000元,所以双方对于尾款的支付是有明确的条件的,一是被告验收合格,二是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本案中,因为原告制作的展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双方并未签署书面的验收单,并且被告也并未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所以根据合同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2.关于原告主张的增加的门头部分38000元,虽然门头系原告制作,但双方对价格并未达成一致,故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第6条约定,如在合同签订后,有所制作改动,应另行计算,以双方确认的联系单为准,所以如果是有工程量的变动,应以书面的联系单来确认价格,但是本案中原告仅仅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报价单,并未有被告的确认,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今古传奇展柜制作安装合同书》及所附的报价单各1份,证明被告将万象汇地下一层今古传奇边厅项目的装饰施工委托给原告施工以及当时约定的制作总金额为1600000元的事实;2.增加报价单1份,证明门头部分的制作费用总共是38033元的事实;3.微信聊天记录1份,证明被告公司员工王剑强于2018年11月21日与原告确定的门头制作价格为3200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的“三性”均无异议;证据2,系原告单方制作,无被告盖章确认,不予认可;证据3,对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32000元只是王剑强擅自报给原告的价格,最后的价格还是要由被告公司审批之后才能确认,而且从该份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王剑强一直说要等验收合格之后才支付尾款。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形式合法、内容明确,予以认定;证据2,对于其上的项目系原告为被告制作,因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但该份增加报价单系原告单方制作,对于上面的价格并未经被告确认,故对报价不予认定;证据3,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因王剑强系被告的员工,在该次项目中由其负责与原告对接,故王剑强与原告关于本次项目的对接系代表被告履行的职务行为,在增加部分的门头制作完成后,原告制作了报价单通过微信发给王剑强,当时王剑强回复“知道了,我已经报上去了”,后王剑强回复原告价格为32000元,原告对该价格也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对于增加部分的门头,双方对于价格已经达成了一致,即32000元。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今古传奇展柜制作安装合同》1份,证明双方约定尾款的付款节点为被告验收合格并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以及双方约定有所制作改动的,以双方确认的联系单为准的事实;2.《终止合同协议书》1份,证明因被告在今古传奇项目中配合度不高、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原因,导致被告与其解除案外的《展柜定做安装合同》的事实;3.照片6份,证明原告施工的展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门把手松动、柜台及灯带掉落、柜台底部生锈等质量问题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2均没有异议,证据3,这些照片是什么时候形成的,关于门头及门把手的问题,原告在去年年底之前就已经修好了,柜台底部生锈的问题,因为当时油漆选择了金属漆,所以才会生锈,后来原告再去刷了一层清漆,现在锈迹不会再粘到手上了,只是原来有的锈迹无法解决了,至于柜台里面灯带掉落的问题只要被告来报修,原告会去修理,但被告未向原告反馈过,原告不清楚。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据1、2,鉴于原告无异议,故予以认定;证据3,对真实性予以认定,门把手松动及柜台底部生锈的问题,原告认可其曾予以修理,至于柜台里面灯带掉落的问题其表示从未接到被告的反馈,本院认为上述照片及该专柜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形式发给被告的代理人,具体照片形成的时间不明确,无法看出是发生在原告修理之后还是修理之前,故上述照片无法证明照片中的这些问题目前还存在,且根据庭审调查,上述柜台现被告仍在使用,未造成被告其他损失。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今古传奇展柜制作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万象汇地下一层今古传奇边厅项目的装饰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被告确认签字设计图及预算表内容进行制作安装,被告按照确认图及双方商定的质量标准验收;原告制作时间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25日;制作的总金额为160000元,合同签订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总金额的50%,即80000元,被告验收合格并收到对方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剩余50%款项,即80000元;如在合同签订后,有所制作改动,应另行计算,以双方确认的联系单为准;在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改动图纸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工程材料损失由被告承担;由于原告原因造成被告损失的,扣除合同价5%作为违约金;保修方式为普通电器保修三个月(客户自理的除外),柜台保修一年。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又让原告增加了门头、门套、门拉手等项目。上述展柜及相应附件、门头等项目,被告于2018年6月初随着万象汇商场的开业投入使用。对于增加部分的门头造型及其附件等,原告把38000元的报价单发给被告公司负责接洽本次项目的员工王剑强后,王剑强于2018年11月20日及21日在微信中回复原告价格为32000元。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仅支付80000元,其余款项原告一直以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 另查明,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曾因原告在该项目中配合度不高、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原因,终止了双方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案外《展柜定作安装合同》。后被告曾就门把手松动、柜台底部生锈等问题向原告报修,原告予以修理
判决结果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丛余商业展具有限公司价款104000元。 如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丛余商业展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艳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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