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彭裕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赣0313执291号
判决日期:2019-07-01
法院: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彭裕明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43257.5元以及案件受理费881元的义务,另本案申请执行费5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裕明的银行存款44700.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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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员江雪珍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高嘉毅
判决日期
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