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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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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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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与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0105民初3342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开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991元(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0月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8991元,往后另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负责人黄龙光和被告袁忠认识多年。2017年8月30日,被告以其经营的公司急需用钱支付经营费用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于2017年9月底偿还。2017年8月30日、9月1日,原告通过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的账号分别借给被告各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不还,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账户转款5万元,转账时注明:支付借款。2017年9月1日,原告再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账户转款5万元,转账时注明:支付借款。之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袁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偿还借款10万元; 二、被告袁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8日起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80元、公告费390元,两项合计2870元,由被告袁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庞丽 人民陪审员齐素勉 人民陪审员周曼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小凯
判决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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