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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联系方式:010-66504555
注册时间:2006-04-30
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号
简介:
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大数据资源服务;云计算服务(北京地区限PUE值在1.4以下);销售计算机网络及其配套设备、电讯器材、医疗器械Ⅰ、Ⅱ类(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有专项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专业承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装、咨询;设备租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设备维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全国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北京地区禁止新建和扩建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2月25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全国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北京地区禁止新建和扩建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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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305民初5230号         判决日期:2019-12-20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合同欠款21135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智慧大棚项目,合同金额212000元,欠款106000元。2017年7月,原、被告签订智慧大棚二期项目,合同金额150500元,欠款105350元,以上合计21135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合同、项目验收书各二份,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的待证事实有证明力,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为有效证据。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智慧大棚项目集成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智慧大棚物联网项目,并约定了合同总价款为212000元,同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价款的50%,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50%,如被告违约,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方保留未付款部分设备的所有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付款106000元,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未支付剩余款项。2017年7月,双方签订智慧大棚物联网二期项目,合同总价款为1505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款的30%,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如被告违约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方保留未付款部分设备的所有权。被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45150元,原告已施工完成且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索要未果,形成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支付给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合同欠款211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支付给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违约金10000元,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边国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宏娜
判决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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