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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清勇
联系方式:0454-8326217
注册时间:2000-06-23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东路380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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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0804民初402号         判决日期:2019-12-20         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机公司)与被告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工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军到庭,被告重庆工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电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付原告电动机货款3466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6日订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原告合同编号2016C2726,被告合同编号CLZJ-JXSB-013),标的额为820000元,后双方于2016年11月7日变更合同总价为826600元。嗣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向原告给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46600元。原告曾多次口头以及发函催收货款,但被告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工业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设备/材料采购合同》(附《设备/材料采购技术协议》及供货明细表),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交流变频电机一套,其供货范围由供货明细表载明,合同总价款为820000元,被告按照本合同约定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比例向原告支付货款,其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60天内支付完全部的合同总价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2016年11月7日,由于电机型号变更,原、被告双方续签了《合同补充条款》,将合同总价款变更为826600元。现原告已经按照供货明细表向被告发运全部电机设备,并向被告开据了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26600元。被告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先后向原告支付货款480000元,余欠货款346600元。2018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请求确认货款金额346600元,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结清前述款项。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同补充条款》、汽车发运明细××协议书)、黑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交寄回执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催款函、EMS快递单及当事人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给付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346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346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被告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庆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雨彤 书记员丛欣欣
判决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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