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有祥、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闽民申3254号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童有祥因与被申请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3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童有祥申请再审称,(一)欣贺公司以胁迫等手段安排童有祥超长时间加班,但却未支付加班费,一、二审判决对加班费不予支持错误。(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二审判决却认为童有祥与欣贺公司签订《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后劳动合同就生效了,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23日到期后,欣贺公司未与童有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6年10月28日才与童有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欣贺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欣贺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事后自行添加的,一、二审判决对此不予认定错误。(三)二审庭审过程中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童有祥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为民
审判员陈乐思
审判员陈曦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必林
书记员陈美燕
判决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