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豫1302行审278号
判决日期:2019-11-22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宛国土资行处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被处罚人仍未履行。201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责令交还1856.83平方米土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南阳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擅自将位于光武路和仲景路交叉口西南角1856.88平方米的土地改为商业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及《河南省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交还1856.83平方米土地;2、罚款每平方米10元,共计18568.3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处罚人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占地现场照片、卫片航拍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判决结果
准予执行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国土资行处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18568.3元,其中处罚决定第1项由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陈琪
审判员郭凤香
审判员范成然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政基
判决日期
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