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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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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
联系方式:0371-66320526
注册时间:2003-06-17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优胜南路26号国奥大厦2701-2703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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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与李喜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002民初4225号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喜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书予,被告李喜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2500元及违约金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生效判决执行款的25%。该款项于被告与原告指定代理人共同签字领取执行款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但被告仅支付了1万元款项后未支付,且被告已经领取全部执行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李喜玲辩称,1.原告诉请代理费52500元过高;2.原告诉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但从本案实际看被告没有违约行为;3.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部分概念不明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结案通知书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与执行法官电话流水清单、与执行法院微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与执行法官谈话录音、与原告指定律师谈话录音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交的火车票订单详情、住院病历三套均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书面谈话详情系单方制作,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指派段书予律师为甲方与马辰杰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按照生效判决执行款(不包括案件受理费)的25%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甲方与乙方律师共同签字领取执行款前一次性支付乙方。 原告指派的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被告诉马辰杰的案件纠纷,并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马辰杰向被告支付25万元。案件经被告申请,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庭审中,被告称其已经在执行法官的强制执行下,领取了马辰杰支付的全部25万元执行款。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律师代理费,但被告辩称原告指派的律师在案件执行阶段未尽职履行代理人义务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喜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525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计1082元,财产保全费用620元,共计1702元,由原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负担525元,被告李喜玲负担1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嫚
判决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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