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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422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8553600
注册时间:2001-09-13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简介:
经营与通信、信息相关的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咨询;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讯器材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批发汽车;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汽车零配件;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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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491民初5423号         判决日期:2019-11-20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图图片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系统集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图图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加提·若里瓦斯、被告电信系统集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彬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图图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摄影作品EP-02215346;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整(其中经济损失8000元,合理开支2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鉴于被告已经删除涉案作品,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EP-02215346,前述侵权事实原告已进行证据保全。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相关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及其他条款之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并给著作权人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电信系统集成公司辩称,被告仅仅是转发了新浪微博账号为“管理思想”的微博链接,被告对涉案图片并无下载、复制、储存、编辑修改、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为,不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转发应当区别于上传或转载,转发的本质是对原微博设置了链接,当原微博被删除时,转发微博中相应转发内容不再显示,被告转发的微博中明确显示了转发来源,且原告保全的微博界面中也明确显示涉案图片的实际上传发布者为“管理思想”,被告通过微博分享含有涉案图片的微博的行为属于链接提供行为而非复制并对他人作品内容的提供行为。链接行为的本质决定了被告不涉及对作品任何数据形式的传输,而仅仅提供了某一作品的网络地址。被告在原告主张版权前已删除涉案链接,但截至2019年4月19日新浪微博账号为“管理思想”发布的含有涉案图片的微博仍存在于该博主微博中,这一情形说明任何链接行为本身均不会使用户真正获得作品,无法如初始上传行为一样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有关使用户“获得作品”的要求。被告转发微博的目的在于对“管理思想”发布的微博文字内容进行评论,其行为符合微博这一社交惯例,仅为转发链接并同时评述了“管理思想”的微博,不存在侵犯原告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告基于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转发链接的内容不存在侵权问题。根据该图片右下角水印显示“@管理思想weibo.com/u/1347849157”,可知该图片的上传发布者为“管理思想”微博的运营主体。同时该图片左下方显示“2013-3-1821:00来自皮皮时光机”,经检索,皮皮时光机官网首页介绍显示:“丰富微博配图皮皮时光机为您提供正版图库,大量唯美价廉的图片,让您的微博美美哒,同时无需担心图片版权问题”。根据微博发布博文的规则,凭借涉案图片的现有显示状态,被告及其他微博用户均可以获知涉案图片由“管理思想”微博的运营主体编辑并发布,无法获知涉案图片的权利人为原告,更无法获知“管理思想”微博的运营主体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被告认为“管理思想”在涉案图片上加水印的行为属于署名行为,可推定其享有著作权,被告主观并无过错,分享含有涉案图片的微博链接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发现侵权行为后既未先发出告知书,亦未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直接侵权者删除该作品或断开链接,放任了侵权行为持续,反而直接起诉已删除转发链接的评论者,原告的恶意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明显赔偿主体选择不当,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河图图片公司在本案主张权利的是一张自编号为EP-02215346号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内容为三个人在握手交谈的场景。原告提交的2016年7月25日京作登字-2016-G-00333208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原告系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11820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涉案摄影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国电信外勤助手”系被告电信系统集成公司运营的微博,该微博于2014年12月17日转发了“管理思想”的微博【谨防七大企业顽症】,在该文中配发了上述图片。该图片左下方显示“2013-3-1821:00来自皮皮时光机”。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对上述微博项下的文章浏览情况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保全。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取得使用涉案作品的授权。被告认可皮皮时光机是针对新浪微博开发的第三方微博管理应用工具,用户可以在微博使用应用里面添加,定时转发新浪微博的功能。 庭审过程中,经核实,上述文章及其中的配图已删除,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未就合理费用提交相应票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作品原图截图、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袁雪梅
判决日期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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