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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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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赵本田
联系方式:023-85528333
注册时间:2010-06-15
公司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116号三楼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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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与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廖正权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237民初1874号         判决日期:2019-11-14         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廖正权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廖正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顾问费3万元人民币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聘请原告为其法律顾问单位,双方签订江晟(2018)律顾字第010号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至,律师服务费为5万元,支付方式为被告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2万元,合同签订后一百八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3万元。签订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为被告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2018年6月1日,被告廖正权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事宜,并明确约定被告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仍应由被告廖正权继续履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2万元律师服务费之后,便拒不支付剩余律师代理费。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存在严重违约,不违背诚信,其行为侵占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支持。 被告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廖正权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日,被告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为聘请单位(甲方)、原告为受聘单位(乙方),甲方聘请乙方委派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签订了江晟(2018)律顾字第010号《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该合同载明:“乙方委派陈祖山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聘请期限1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止。法律服务内容:提供法律咨询、相关法律信息和管理建议;代为起草、审查、修订合同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协助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协助甲方法制宣传;协助甲方培训法律人才;代理甲方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调解、诉讼或仲裁;参与甲方重大项目投资、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资合作、企业改制、股份转让、公司并购、债权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企业上市、债券发行等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咨询;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参与第3.6条所约定的仲裁、诉讼、调解案件代理,以及全程参与或具体策划、设计、草拟、审定、洽淡第3.7条所约定的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方案、报批文件、合同、章程、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时,甲方应与乙方另行订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指派杨帅代表甲方协助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00),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贰万元,合同签订后一百八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叁万元。……”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内容,履行了为被告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2万元律师服务费之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3万元律师服务费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正权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正权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当庭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廖正权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江晟(2018)律顾字第010号《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微信截图一张,合同两份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3万元,并自2019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晓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易雪兰
判决日期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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