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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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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黑0103民初8262号         判决日期:2019-11-05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智海、赵雨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富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购房款1358545元;3.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5140.30元(违约金自2013年11月15日起按照逾期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一按日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月4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130××××034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道里区友谊××路、××、××、河××街围合区域第1栋1单元26层2601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294.4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2.99平方米;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19219.30元,总金额5658545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于2013年9月30日现金付款500000元,交纳比例9%,2013年10月15日现金付款1197564元,交纳比例21%,2013年11月15日现金付款3960981元,交纳比例70%;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期支付了首期款,原告亦取得该商品房竣工工程备案证,并通知被告前来收楼。但被告故意拖延,至今仍未前往原告处付清购房余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之约定,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30日的,如合同继续履行,自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孙璇未出庭,未举证,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30××××0344号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刷卡小票(1张)、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1张)、汇兑来帐凭证回单(1张)、行借款借据第四联(1张)、收据(2张)、竣工备案证、富力江湾新城收楼通知书、EMS回执(复印件)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130××××034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处购买位于道里区友谊××路、××、××、河××街围合区域第1栋1单元26层2601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294.42平方米;总价款为5658545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13年9月30日现金付款500000元,交纳比例9%,2013年10月15日现金付款1197564元,交纳比例21%,2013年11月15日现金付款3960981元,交纳比例70%;房屋交付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30日的,如合同继续履行,自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8日向被告付款10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告付款400000元、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告付款3800000元,共计支付款项4300000元,尚欠1358545元。原告取得该商品房竣工工程备案证,并通知被告前来收楼,被告至今仍未前往原告处付清购房余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孙璇继续履行其与原告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1308970034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孙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购房款1358545元; 三、被告孙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8年1月4日产生违约金205140.30元;自2018年1月5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逾期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74元,由被告孙璇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叶萍 人民陪审员王春燕 人民陪审员杨桂榕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雪
判决日期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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