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38844302
注册时间:2000-03-01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9层908-913房(仅限办公)
简介:
计量认证(具体范围见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电子产品检测;通信工程设计服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通信信号工程设计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子工程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范围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所载明为准);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测试服务;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招、投标咨询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贸易代理;仪器仪表批发;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通信设备零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劳动防护用品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消防设备、器材的零售;劳动防护用品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配件零售;计算机批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接受委托从事劳务外包服务;电线、电缆批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展开
滕兴元与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吉0191民初3076号         判决日期:2019-12-18         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兴元与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公诚管理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邮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兴元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鸽、被告公诚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江宁,广东邮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滕兴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159.78元;2、支付加班工资80891.4元;3、应休未休年假工资8888.82;4、双倍工资31109.25;5、支付公积金差额:10508.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入职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吉林项目部工作,公司于2013年7月4日让原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甲方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并在广州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5年4月开始在长春以最低缴费为基数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以最低工资为基数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2018年3月份被告1吉林项目部负责人贺伟龙口头告知原告在工作期间被甲方投诉,并以此为由给予原告口头辞退,4月9日公司收回原告办公用品并将其赶出办公室,同时,将原告从公司各工作群移除,修改工作云盘密码,禁止原告登录。次日,又通知原告返岗,并在原告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给予降岗、降薪、改变工作内容处理,扣发部分工资。2018年4月19日发放2018年3月份工资的时候,原告实发工资约1627.44元,远远低于平时平均工资标准。之后被告1又随意安排原告从事与合同约定职务不符的工作内容,并在工作中给予百般刁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原告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于4月13日向被告提出离职,辞职理由如下:1、公司随意降低原告的岗位,降低工资,改变工作内容;2、公司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割接、节假日加班等;3、公司不按规定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公司于4月18日安排专人与原告进行书面交接,收走原告递交的辞职通知书及书面交接资料。公司不同意依法支付原告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应休未休年假等费用合计162558.05元。后被告1人力负责人李小军电话让原告有问题联系劳动合同签署单位(被告2),原告又于2018年5月16日以特快专递连同电话告知的形式联系了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接听电话人为钟敏丽。递交辞职通知的一个月后,原告又口头正式告知被告1公司负责人贺伟龙,并于2018年5月14日离开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请依法宣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加班工资72163.38元,应休年休假工资31577.14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公诚管理公司辩称: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被答辩人相关诉请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诉状中相关陈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第二被告双方于2013年便形成劳务派遣关系,由第二被告为答辩人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同时提供派遣人员,故被答辩人并不是我方员工,与答辩人无劳动关系。2、被答辩人诉请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起即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合同第七条明确规定,乙方即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本服务项目人员建立合法、规范的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依法管理,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据此证据我方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广东邮电公司辩称:1、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原告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在被告还没有批准之前,原告在给被告主管凌达发完离职的电子邮件后就没有来被告工作,这种行为要么是主动离职情形要么是旷工情形,无论定性为何种情况,被告都不存在过错。另外,在其自动离职(旷工)之后被告并没有停发、少发工资,故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2、关于加班费用,被告每个月都会核算每位劳动者的工作出勤情况,加班工资都是按月发放的,在工资条上都有记载,故被告并不欠付加班工资。 3、根据被告的管理规定,年休假是给员工的福利,但是要在次年的3月份完成上一年度的休假,如果没有休假视为放弃。根据法律规定年休假也是有时间的要求的。被告认为只有2018年的年休假应当给予原告补偿。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入职的当天就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问题,故该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5、关于支付公积金差额问题,被告已经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其缴纳,另外该诉讼请求并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故恳请法院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自动离职(旷工),在给被告主管领导发完离职的电子邮件后就没有来被告工作,其行为已经给被告的员工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被告严格按照企业的管理规定从事各项人事管理工作,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欠付工资及待遇,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滕兴元于2013年6月3日入广东邮电公司。双方分别于2013年7月4日、2016年7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第二条约定:滕兴元的工作部门为业务部门,岗位为生产操作岗,职务为组长,工作地点为广东省并服从省外安排。第三条约定:双方采用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四条约定:劳动报酬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月工资=岗位工资450+津贴补贴354+绩效考核基数2000*绩效系数)。每月19日发放上月工资。 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滕兴元曾被安排至通化、白山、辽源、长春等多地工作。后公诚管理公司称滕兴元遭到运营商投诉,与公诚管理公司经理贺伟龙发生争吵。公诚管理公司欲对滕兴元做出调岗的工作安排,要求滕兴元于2018年4月9日向吉林项目部项目集1负责人卢树群报到,服从卢树群的工作安排,滕兴元未按通知时间向卢树群报到,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滕兴元于2018年4月16日口头向贺伟龙提出离职,并于2018年5月11日向公诚管理公司李建强、卢树群发送邮件,内容为“本人今天最后一天上班,下周不来公司了,谢谢照顾!”,后滕兴元未到公诚管理公司上班。 2018年5月22日滕兴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159.78元;2、支付加班工资80891.40元;3、支付公积金差额10508.80元;4、应休未休年假工资8888.82元;5、双倍工资31109.25元。同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经技劳人仲不字(2018)第2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滕兴元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553.83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银行流水、电子邮件、庭审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资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滕兴元经济补偿金22769.1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468.57元; 二、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滕兴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烨人民陪审员张说人民陪审员韩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陶海红
判决日期
2019-12-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