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超杰故意伤害罪王海龙、郭学帅等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常少刑终字第9号
判决日期:2019-09-27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超杰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王某、郭某、冯某、朱某甲、范某、李某、张孝伟、朱某乙、丁某、夏某、张志刚、李某、乔某、刘某、朱某丙、张某、陈某、魏某、戴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溧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张孝伟、郭某、朱某甲、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张孝伟、郭某、朱某甲、李某自动向本院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张孝伟、郭某、朱某甲、李某撤回上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康林
审判员龙孝云
代理审判员王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邢霞
判决日期
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