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志红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服务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7745号
判决日期:2019-12-17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志红诉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旅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志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兵、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苏振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在1997年8月20日至2001年7月7日与被告旅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旅客公司未为原告办理1997年8月20日至2001年7月7日的工伤、养老、生育、失业和医疗五种保险,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1997年8月20日至2001年7月7日期间原告和被告旅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两被告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原告离职多年,许多材料已超过保管时效,被告方无法确认双方在原告主张的时段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广东省XXX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旅客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019年7月4日,广东省XXX仲裁院作出粤劳人仲不字[2019]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诉来本院,原告陈述其于2001年7月7日从被告旅客公司处离职。
以上事实有工作证明、花名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吕志红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吕志红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玉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郑文玲
判决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