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新、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黑民申2282号
判决日期:2019-12-17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迎新因与被申请人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5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迎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五条第4款约定的维修期间不视为逾期交付,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收房或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剥夺了买房人延期收房并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的权利,存在免除一方当事人责任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和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案涉合同附件四第五条第4款应属无效条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李迎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宣璇
审判员赵敬贤
审判员付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潘登
书记员陈乐
判决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