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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422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8553600
注册时间:2001-09-13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简介:
经营与通信、信息相关的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咨询;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讯器材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批发汽车;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汽车零配件;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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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新疆欧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新4003民初467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奎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欧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安达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亚,被告欧安达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明、谢宏伟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70674.73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9442元(以欠付工程款470674.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1年7月22日计算至2017年7月22日,共计6年)。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子监控系统设计及安装工程合同》,由被告承包欧亚物流中心电子监控系统的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2011年7月22日,该工程正式完工,原告已全部完成被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470674.73元。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支付任何工程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欧安达物流公司辩称,1.原告从2011年7月22日开始主张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时效早已届满。原告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这几年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断情况,原告以自认的工程验收合格日期2012年10月24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但是并没有完整证据证明我公司认可验收竣工;2.验收报告单和整改报告单上虽加盖有我公司的印章但没有我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不能证明原告将合格工程交付我公司验收,我方有理由怀疑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合同约定若原告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交付的工程不合格,被告欧安达物流公司有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欧安达物流公司(甲方)与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乙方)就欧亚国际物流中心电子监控系统设计及安装工程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电子监控系统设计及安装工程设备销售合同书》,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欧亚国际物流中心电子监控系统设计及安装工程;工期为60个日历日(施工周期可根据甲方土建施工情况进行调整);工程范围为本工程以设备销售的形式由乙方承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系统功能、设备材料,承包整个系统的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并保证工程如期通过甲方有关部门的验收;技术要求为该安防监控工程应当具备完善的监视功能和基本的防盗功能,并符合下列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及工信部有关行业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验收标准为安装调试完毕的工程,应当通过用户及甲方代表的验收设计、施工和验收方为合格;本工程所需各项设备的清单及保修期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及附件二,且该设备清单所列内容应当与双方一致确认的设备完全一致,双方确认的设备清单和保修期限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及附件二,设备进场后应当经过监理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甲方对工程的功能、质量、安全及工期要求,并通过甲方和相关部门按照标准进行的验收,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工程款项,有关费用和工期延误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应当符合规范、确保安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应当如实做好记录,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造价为固定价,本合同金额总价为261300元,其中包括乙方进行设计、购买设备的全部费用、利润和相关税费等。在施工过程中如工程量增加导致设备发生变更的,以甲方签证为准,设备单价以合同设备清单中的单价为准。工程结算时,乙方配合甲方提交结算所需的相关材料;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将合同总工程款的30%预付给乙方,金额为78390元;乙方对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组建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签字确认,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65%,金额为169845元;工程款总额的5%做质保金,待一年保修期届满后15内支付给乙方,金额为13065元;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系统发现使用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八小时内派人修复,如故障是因人为或意外引起的,需调换的设备或零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保修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另签订技术维护协议,乙方应对系统提供优惠的有偿技术维护;自行拆卸改换机内任何部分(如线路、零件)后造成损坏,非乙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安装而引起的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甲方委派王熠鸣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处理甲乙双方在集成中发生的有关事宜,乙方委派张大鹏为项目经理,全权负责现场管理,按工程安全规范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管理;甲方担负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的责任;竣工验收调试运行完毕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全套正规完整的工程图纸和设备技术及维护保养的竣工资料,并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该合同甲方落款处加盖有欧安达物流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签约代表的签名,签约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乙方落款处加盖有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的公章及签约代表的签名,签约时间为2011年4月14日。合同附件一为“奎屯欧亚物流园视频监控设备清单”,附件二为“奎屯欧亚物流园视频监控设备保修清单”,各产品保修期限分别为1至3年不等。 双方签署的另一份合同为《电子监控系统设计及安装工程集成服务合同书》,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范围是乙方就此次电子监控工程所提供的集成服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系统功能、设备材料、承包整个系统的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并保证工程如期通过用户及甲方代表的验收;工期为60个日历日;技术要求为该安防监控工程应当具备完善的监视功能和基本的防盗功能,并符合下列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及工信部有关行业标准集成和验收;验收标准为安装调试完毕的工程,应当通过用户及甲方代表的验收并达到设计功能和要求方为合格; 本工程所需各项设备的清单及保修期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及附件二,双方确认的设备清单和保修期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及附件二,材料、设备和辅材在用于集成前应当经过监理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满足甲方对工程的功能、质量、安全及工期要求,并通过甲方和相关部门按照标准进行的验收,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工程款项,有关费用和工期延误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应当符合规范、确保安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应当如实做好记录,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造价为固定价,合同价款为120100元,其中包括乙方进行设计、购买设备、材料、完成施工的全部费用、利润和相关税费等;在施工过程中如工程量增加导致设备或材料发生变更的,以甲方签证为准,设备或材料单价以合同设备清单中的单价为准。工程结算时,乙方配合甲方提交结算所需的相关材料;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将合同总工程款的30%预付给乙方,金额为36030元;乙方对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组建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签字确认,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65%,金额为78065元;工程款总额的5%做质保金,保修期届满后15内支付给乙方,金额为6005元;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系统发现使用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八小时内派人修复,如故障是因人为或意外引起的,需调换的设备或零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保修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另签订技术维护协议,乙方应对系统提供优惠的有偿技术维护,自行拆卸改换机内任何部分(如线路、零件)后造成损坏,非乙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安装而引起的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甲方委派王熠鸣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处理并协调甲乙双方在集成中发生的有关事宜,乙方委托张大鹏为本工程项目经理,全权负责现场各项管理,按集成安全规范做好集成质量、安全、工期等管理;甲方担负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的责任;竣工验收调试运行完毕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全套正规完整的工程图纸和设备技术及维护保养的竣工资料,并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设备集成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该合同甲方落款处加盖有欧安达物流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签约代表的签名,签约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乙方落款处加盖有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的公章及签约代表的签名,签约时间为2011年4月14日。合同附件一为“奎屯欧亚物流园视频监控报价”,附件二为“奎屯欧亚物流园视频监控保修期限”,各产品保修期限能为3年。 2011年5月9日,欧安达物流公司(建设单位)就“欧亚国际物流中心电子监控系统设计及安装工程”向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施工单位)发出开工报告,该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为欧亚国际物流中心电子监控系统设计及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奎屯市欧亚物流园;工程类别为视频监控;工程数量为33个监控点位;工程造价为381400元;开工条件为现场基本达到三通一平,图纸、会审已完毕,物资、人员、工具已到位,达到开工条件;工程内容为1.33个监控点位的线缆敷设;2.33个监控点位的支架及摄像机的安装;3.主干线路的光缆敷设;4.汇聚点设备及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调试);5.系统整体正常运行。该报告落款处建设单位加盖有欧安达物流公司公章及现场代表王熠鸣的签字,施工单位加盖有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公章。当日,欧安达物流公司的职员俞存言在施工图纸上予以签字确认。 2011年6月7日,欧安达物流公司(建设单位)与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施工单位)签订“工程签证”一份,该签证载明: 1.欧亚国际物流中心电子监控系统设计及安装工程原合同布设33个监控点位,经甲方代表要求新增4个点位分布设在新建农机配件库,新增监控点位追加款项详见附件1;2.因奎屯冬季达零下30多度,经甲方代表要求25个枪机护罩内增加温控系统,追加款详见附件1;3.因园区内有大型车辆停放,大型车辆标高为4.5M,原合同立杆高度为4米,管径80MM,经甲方要求采用6M,管径165MM的立杆,追加款详见附件1;4.监控点位移位,详见图1-5,向北移至绿化带,追加款详见附件1。该签证建设单位落款处加盖有欧安达物流公司的公章并有现场代表王熠鸣的签名,施工单位落款处加盖有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的公章及现场代表的签字。该签证的附件1,载明追加款项金额为89274.73元,并注明:以上报价线材及管材数量仅参考图纸设计,实际发生变化另行相应增加材料费和施工费。该附件1在落款处同样加盖有甲乙双方的印章及现场代表的签名。 2011年6月15日,欧安达物流公司在“欧亚国际物流中心电子监控系统设计及安装工程点位表”加盖印章,该点位表对不同点位安置的摄像机类型予以了明确,共计安装21台枪机,12台球机。 2011年6月15日,欧安达物流公司(甲方)对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乙方)提供的进场设备材料进行检查并形成一份“进场设备材料报验单”,双方一致认为设备包装完好,开箱后设备及板卡外观完好。该报验单显示超低照度摄像机、摄像机镜头、低照度摄像机护罩、枪机支架、枪机电源数量均为21个,智能匀速球、球机支架、球机电源均为12个,室外防水电源箱33个以及其他各类材料共计38种。甲方在报验单建设单位落款处加盖公章并有王熠鸣的签名,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承建单位落款处加盖有乙方的公章及郭鹏的签字,时间为2011年6月14日。 2011年7月25日,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向欧安达物流公司送达了一份“完工报告”,在报告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欧亚国际物流中心电子监控系统设计及安装工程’已于2011年7月22日正式完工。目前项目中各系统运行良好,进入试运行阶段。”欧安达物流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在该份报告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有现场代表王熠鸣的签名。 2012年3月14日上午,欧安达物流公司市场部、建管部、行政人员部-信息中心三个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小组对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实施的安防监控项目进行验收,双方形成“验收整改意见”载明:1.安防监控设备33个监控头和线路及控制设备在验收检查中有32个监控头能正常把图像传送回控制室(2号大门值班室),其中6个监控头有焦距问题(需重新调对焦距),造成传送图像不清楚问题,28号监控头有电磁干扰问题,造成传送图像有杂波问题(需调传输线路或对线路防护),1个监控头因线路地井进水造成图像无法传送到监控中心(需对线路维护);2.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要求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工程人员尽快恢复故障现象,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工程人员提出对6个监控头有焦距问题的和1个有电磁干扰的在6-8个工作日完成处理故障,对1个因线路地井进入造成图像无传送故障问题因现在井内进入结冰无法施工,所以需等到5月10日前处理完成。承建单位在该验收整改意见落款处加盖有公章并有田文娟的签字,时间为2012年3月19日,建设单位在落款处加盖公章,并有魏中新、俞存言等三人的签字。 2012年10月24日,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向欧安达物流公司出具了一份“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载明:试运行期间系统描述:1.部分摄像机图像发白,发黑,看不清楚;2.球型摄像机漏水;3.摄像机角度调整;4.在整个屏幕显示中出现3路图像显示为无视频信号。建设方意见为: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可以进行验收工作。当日,欧安达物流公司就工程进行再次验收,双方签署了“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监控系统试运行的时间为2011年7月22日-2012年10月24日,甲方参加验收的人员有欧安达物流公司的主任魏中新、科员徐鹏山等四人,乙方参加验收的人员有王志刚,验收结论为:设计安装30个监控头,实际安装29个监控头,经过一年的使用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通过三次整改已完成全部的问题;关于个别监控头夜间无光时无法显示图像的问题,我们已提交了解决方案和材料预算清单,如需要整改补光,经公司领导批准就可施工。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加盖有欧安达物流公司的公章,承建单位加盖有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的公章。 2017年9月28日,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人员前往欧安达物流公司就案涉工程主张相应工程款,欧安达物流公司员工以工程未最后验收合格及需请示领导后予以回复。 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陈述称,该工程实际施工方为案外人乌鲁木齐亿格科技有限公司,因乌鲁木齐亿格科技有限公司无安防工程企业资质,故以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提交了双方之间签订的“奎屯物流园监控项目设备供货合同”、“奎屯物流园监控项目系统集成施工合同”、“奎屯物流园监控项目系统集成施工合同”三份,合同价款分别为204682元、97081元、74909元,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表示已根据乌鲁木齐亿格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向其支付完毕。 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另陈述称,涉案工程于2011年7月22日正式完工并已经经过验收,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阶段最后验收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因产品保修期限为1至3年不等,故总工程款5%的质保金应在2015年10月24日前支付。 欧安达物流公司陈述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进行了变更,当时项目负责人王熠鸣也无法取得联系,公司人员变动较大,该项目具体情况也无法进一步落实。但因为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施工的监控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我公司于2017年6月与案外人奎屯英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欧安达视频监控系统施工合同”,对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施工内容进行了重新施工,原有的监控设备已经无法使用,拆卸了下来
判决结果
被告新疆欧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81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2727.2元,合计51412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4元,减半收取计3227元(原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欧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合议庭
审判员敬川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艳
判决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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