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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黎活明
联系方式:80961111
注册时间:2012-09-04
公司地址: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A栋大厦803室
简介:
教育软件开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远程软件技术服务;非学历计算机技能培训;图书、音像制品零售;文化创意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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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14民初16501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智播客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翔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传智播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仑山、黄宇、被告(反诉原告)金龙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幼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传智播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金龙翔公司赔偿我公司房屋装修损失1107187.6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金额的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2.判决免除我公司原本应向金龙翔公司交纳的2018年7月1日到2018年7月31日之间的房屋租金219000元及物业费87600元,共计306600元;3.判决金龙翔公司向我公司返还已交纳的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部分房屋租金219000元及物业费87600元,共计3066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金额的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4.判决金龙翔公司向我公司退还租房合同押金6132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金额的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5.判决金龙翔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6132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金额的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诉讼过程中,传智播客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确认合同于2018年7月31日解除;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决金龙翔公司赔偿我公司房屋装修费用1112396.81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金额的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变更第5项诉讼请求为:判决金龙翔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9198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金额的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7日,我公司与金龙翔公司签订《租房合同》,约定金龙翔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大厦××层的房屋出租给我公司使用,用途为教育培训与办公,租赁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合同第12.7条约定:甲方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后乙方承租的房屋可以依法办理工商注册、迁移等相关手续,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外,还应向乙方赔偿因乙方装修而产生的费用。该合同另就租金、押金、双方权利义务等做出了详细约定。在双方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我公司应向金龙翔公司交纳的物业费进行了约定。金龙翔公司同时向我公司出具了其与房屋产权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正集团)的房屋租赁合同,示意我公司其具有涉案房屋合法的转租权利,且依据其与产权人签订的合同,涉案房屋可以办理工商登记。合同签订后,金龙翔公司向我公司交付了房屋,我公司依约向金龙翔公司交付了押金613200元,并依约按时支付了相应租金和物业费(已支付至2018年6月30日)。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多次催告金龙翔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我公司办理在涉案房屋上的工商登记手续,金龙翔公司虽口头答应,但迟迟不向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因未能在涉案房屋上办理工商登记,我公司自2017年12月22日起,多次收到北七家镇政府及昌平工商分局的整改通知。在行政机关的监督下,我公司不得已自2018年3月30日起,陆续将工作人员及学生撤出涉案房屋,并不再招收新生,涉案房屋的使用效果大打折扣,我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2018年7月25日,北七家镇政府及郑各庄村委会共同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涉案房屋已完全不能继续使用,合法已无法继续履行。无奈之下,我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金龙翔公司发出解约函,双方合同至此已解除。综上,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金龙翔公司辩称,不认可合同在2018年7月31日解除,我公司认为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8月6日交接当天。不同意传智播客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龙翔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传智播客公司给付我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房租及物业费总计306600元,并以306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我公司滞纳金至全部给付之日止;2.判令传智播客公司给付我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空调使用费18000元,并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我公司滞纳金至全部给付之日止;3.判令传智播客公司给付我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空调加时费37800元,并以37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我公司滞纳金至全部给付之日止;4.判令传智播客公司给付我公司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的电费14100元,并以14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我公司滞纳金至全部给付之日止;5.判令传智播客公司给付我公司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的水费6948元,并以694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我公司滞纳金至全部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传智播客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我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传智播客公司使用,租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该租房合同及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就租金、押金、违约金、滞纳金、物业费及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传智播客公司交付了房屋,传智播客公司亦正常使用涉案房屋。2018年7月31日,传智播客公司以涉案房屋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通知我公司解除《租房合同》,我公司亦同意自2018年8月1日起该合同解除。但是,截至2018年8月1日,传智播客公司尚欠我公司房租及物业费总计306600元、空调使用费18000元、空调加时费37800元、电费14100元、水费6948元,以上费用总计383448元。另外,合同约定如不能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传智播客公司应以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我公司滞纳金。故我公司特提出反诉。 传智播客公司对金龙翔公司的反诉辩称,一、金龙翔公司要求我公司给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房租及物业费无理由。因金龙翔公司未能协助我公司办理在涉案房屋上的工商登记,导致我公司在2018年4月1日以后仅是占用房屋,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教育培训与办公”的合同目的使用房屋,仅有的培训是部分2018年3月30日前招生、还未结课的班级,这些班级的学生不愿前往其他校区上课,愿意前往其他校区上课的学生已迁往其他校区。在此期间,虽然双方合同并未解除,但涉案房屋的使用效果已经大打折扣,故此期间的租金及物业费应当相应减免。双方均认可我公司的租金及物业费已经交纳至2018年6月30日,即受影响的四个月(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我公司已交纳三个月租金及物业费,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之间的租金及物业费应当予以免除。二、金龙翔公司要求我公司给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之间的空调使用费、空调加时费、电费、水费无理由。因金龙翔公司的违约行为,在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之间,涉案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水、电、空调的使用效果也大大降低,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效果,相应的空调使用费、空调加时费、电费、水费应当相应减免。我公司已经交纳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之间的相关费用,即受影响的四个月,我公司已经交纳三个月的相关费用,剩余一个月的费用应当予以免除。三、即便我公司应当支付部分相关费用,金龙翔公司所主张的滞纳金也应当免除或调低。1.我公司未支付相关费用,事出有因。我公司未支付相关费用,是因为金龙翔公司的合同义务一直没有履行,且因金龙翔公司的违约行为对我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该损失远远超过金龙翔公司所主张的相关费用。在双方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我公司为避免受到的损失不能得到弥补,暂时未向金龙翔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是合理的。也因此,即便我公司应当支付这些费用,也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的滞纳金。2.金龙翔公司所主张的滞纳金过分高于其受到的损失。即便我公司应当支付上述相关费用,且应支付上述费用的滞纳金,但金龙翔公司因我公司迟延给付所受到的损失仅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金龙翔公司所主张的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本质是违约金)明显过高,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调低。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金龙翔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27日,金龙翔公司(甲方)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乙方,该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1.1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大厦××层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从事教育培训与办公,出租面积共3600平方米。第二条约定:2.1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其中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为装修免租期,房屋的实际起租(房租实际缴纳)日期为2016年9月1日起。第三条约定:3.1价格:房屋租金为2.8元/平方米/日(含税),租金含物业管理费。暖气费、新风费及空调使用费为45元/平方米/年,电费1.5元/度,水费9.5元/吨。3.2房屋租金和押金采用押2付3的方式,即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押金,共计613200元。第四条约定:4.3租赁期限内,若乙方拖欠租金等费用或出现毁损出租房屋、配套设施等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4.5乙方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甲方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押金结算手续并足额退还乙方押金。第五条约定:5.1租赁期限内,因乙方使用出租房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互联网接入费和使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约定:6.2房屋交付日期即为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起租日期,即2016年6月1日。第十二条约定:12.4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押金、物业费、能源费等,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部支付完毕上述拖欠的费用。12.7甲方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后乙方承租的房屋可以依法办理工商注册、迁移等相关手续,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外,还应向乙方赔偿因乙方装修而产生的费用。该合同附表约定了各期租金的缴费日期、费用金额及对应租期等内容,其中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租金缴费日期为2018年2月20日、金额为919800元,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租金缴费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金额为919800元。 《租房合同》签订后,传智播客公司依约向金龙翔公司支付押金613200元,金龙翔公司亦依约将房屋交付给传智播客公司,后传智播客公司经金龙翔公司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2016年9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租房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划分为租金、物业费,并对各期租金、物业费的缴费日期、费用金额及对应租期等进行了约定,其中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租金、物业费缴费日期均为2018年2月20日,金额分别为657000元、262800元,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租金、物业费缴费日期均为2018年5月20日,金额分别为657000元、262800元。该补充协议还约定:因房屋租赁产生的押金及违约金等仍以原《租房合同》约定并确认的数额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按照原《租房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现传智播客公司已向金龙翔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至2018年6月30日。 2017年12月22日、2018年3月4日、2018年4月26日,北七家镇政府三次向传智播客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以传智播客公司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属无证办学行为为由,责令传智播客公司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如在限定日期前未能取得办学许可,自行停止一切招生和办学行为,逾期未自行关停,北七家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予以取缔。2018年2月9日,昌平工商分局向传智播客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传智播客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将住所迁至昌平区××镇××村××大厦××层,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为由,责令传智播客公司于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2018年7月25日,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查封了涉案房屋。 2018年7月30日,传智播客公司向金龙翔公司发送《解约函》,以金龙翔公司未出具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导致传智播客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通知金龙翔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金龙翔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五日内办理房屋交接。金龙翔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该《解约函》。2018年8月2日,金龙翔公司向传智播客公司回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以传智播客公司在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陆续开始小规模搬离办公区域内物品,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大规模搬离办公区域用品,属提前退租,构成违约为由,主张传智播客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在该回函中,金龙翔公司要求传智播客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前对涉案房屋进行交接,并主张传智播客公司欠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空调能源费及加时费等。2018年8月6日,双方办理房屋交接,传智播客公司将涉案房屋返还给金龙翔公司。 本案诉讼过程中,经传智播客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国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现值进行了鉴定。2019年4月15日,北京国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总造价为1851857.52元,现值为1112396.81元。经质证,传智播客公司与金龙翔公司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传智播客公司因该项鉴定支出鉴定费20407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金龙翔公司向法庭提交付款通知单、费用明细、水电表表底记录等证据,主张传智播客公司欠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空调使用费18000元、空调加时费37800元,以及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的电费14100元、水费6948元。传智播客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欠费金额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该费用。 另查,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座落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地类(用途)为科教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为修正药业集团北京修正制药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1月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2017年11月6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修正药业集团北京修正制药有限公司颁发了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4月26日,修正集团与金龙翔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修正集团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出租给金龙翔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修正集团同意金龙翔公司将房屋使用性分租给第三方
判决结果
一、确认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的《租房合同》及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8年7月31日解除; 二、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押金613200元; 三、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613200元; 四、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修费用1112396.81元; 五、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租金180000元、物业费72000元,共计252000元; 六、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空调使用费18000元、空调加时费37800元、电费14100元、水费6948元,共计76848元; 七、驳回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869元,由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58元(已交纳);由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5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526元,由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9元(已交纳);由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20407元,由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金龙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彦辉 人民陪审员冯淑敏 人民陪审员刘志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楠
判决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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