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安溪县上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闽0802民初101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环卫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上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进保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马环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进保洁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龙马环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进保洁公司立即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上进保洁公司与龙马环卫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FLM5020TSLC4扫路车及FLM5070TSLQ4扫路车各一辆,合同价款为51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预付25.5万元,余款待货物验收合格后每月付21250元,12个月付清。合同还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龙马环卫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开具了全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于2016年3月10日交付了合同项下两台车辆且经上进保洁公司验收合格。但截至起诉之日止,上进保洁公司仅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货款31万元,且经龙马环卫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龙马环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进保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进保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答辩、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龙马环卫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交接验收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回单及记账凭证等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与龙马环卫公司庭审陈述相互印证,予以确认。龙马环卫公司主张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涉《销售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上进保洁公司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5‰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
福建省安溪县上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福建省安溪县上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廖晓红
人民陪审员李丽月
人民陪审员赖小专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凯辉(代)
书记员刘毅超(代)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