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市建安区环卫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802民初8585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环卫大队(以下简称建安环卫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饶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安环卫大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龙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建安环卫大队立即向龙马公司支付货款523.12万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4日,建安环卫大队与龙马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向龙马公司购买FLM5160TQS洗扫车1辆,合同价款为64.8万元。2016年9月24日,建安环卫大队与龙马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向龙马公司购买FLM5160TDYD4抑尘车2辆,合同价款为143.6万元。2017年11月6日,建安环卫大队与龙马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向龙马公司购买FLM5160TDYD5抑尘车2辆,合同价款为142万元。2018年12月11日,建安环卫大队与龙马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向龙马公司购买型号为FLM5070TXSQ5的7吨清扫车6辆,合同价款为256.08万元。合同签订后,龙马公司依约向建安环卫大队交付了合同项下车辆,且均经建安环卫大队验收合格并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盖章确认,以上11台车辆累计发生货款606.48万元,但截至起诉之日止,建安环卫大队仅向龙马公司支付了83.36万元,尚欠龙马公司货款523.12万元未付,该款经龙马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
建安环卫大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建安环卫大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答辩、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龙马公司提供的成交通知单、销售合同、交接验收清单、银行凭证等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相互印证,予以确认。龙马公司主张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涉《销售合同》第八条均约定1.甲方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其中2018年12月11日《销售合同》第七条2.在交货验收完毕之日起90日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在此财政专款打入甲方账户后3天之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货款总额的100%…同时,该份合同所涉6辆清扫车建安环卫大队均于2019年2月20日验收完毕。另,前三份《销售合同》的全额付款时间均早于2019年5月22日。
再查明,许昌市环卫大队于2018年4月3日更名为许昌市建安区环卫大队
判决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环卫大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23.12万元,并支付以523.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18元,减半收取计25509元,由许昌市建安区环卫大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廖晓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敏(代)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