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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万立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黎明全
联系方式:0772-2873338
注册时间:2016-01-06
公司地址:柳州市文昌路4号瑞景文苑5号二楼
简介:
金融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不良资产的处理;接受法院委托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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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申请蓝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结案裁定书
案号:(2018)桂1202执恢43号之八         判决日期:2019-12-13         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蓝海、余璇璇、王仕勇、兰燕、兰子扬、吴才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8)桂1202执恢4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由被执行人蓝海、余璇璇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支付贷款本金115万元,利息(含罚息)32072.28元,本息合计1182072.28元以及2017年2月4日起尚未偿还贷款本金的利息及罚息;(2)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对被执行人王仕勇、兰燕、兰子杨、吴才升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执行人王仕勇、兰燕、兰子杨、吴才升所有,不足部分由蓝海、余璇璇继续清偿;(3)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15439元,申请执行费1529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仕勇、兰燕用于抵押的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大道台胞台属××村房地产,获款701048元;拍卖被执行人兰子扬用于抵押的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大道台胞台属××村房地产,获款627048元(安置兰子扬一家五年租金72000元);拍卖被执行人吴才升用于抵押的位于宜州市庆远镇××(××中学房改房××)房产,获款269440元(安置吴才升一家五年租金72000元)。上述三处房地产拍卖共计得款1597536元。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1396880.66元(含本金115万元、利息、罚息共214859.66元、受理费15439元、评估费26464元),余款200655.34元。再扣除安置费144000元、支付给柳州市万立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3585.76元、案件执行费15293元,实际余款37776.58元待退还给相关被执行人。另外,本院在拍卖过程中,依法裁定对买受人兰本东因无正当理由毁约所交纳的50000元保证金、对买受人兰子扬因无正当理由毁约所交纳的50000元保证金、对买受人吴增蓉因无正当理由毁约所交纳的30000元保证金,共计130000元不予退还,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另作处理。现本案已执结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7)桂12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莫希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卉
判决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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