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新0203执861号
判决日期:2019-12-12
法院: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申请执行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鑫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我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的(2018)新0203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瑞鑫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电信集团新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20000元;若不能按期支付,须另支付违约金80000元,合计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1.05元、邮寄送达费32.40元,由瑞鑫房地产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瑞鑫房地产公司已停业,我院于2019年6月5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444元和延期付款期间的加倍利息。
2019年6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瑞鑫房地产公司的财产信息。因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及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多件被执行案件,均未能执行到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瑞鑫房地产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未能执行到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兰佩军
审判员李武君
审判员艾海提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李鑫
判决日期
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