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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清勇
联系方式:0454-8326217
注册时间:2000-06-23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东路380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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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3民特95号         判决日期:2019-12-05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水泵业公司”)与被申请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木斯电机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博水泵业公司称,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电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在佳木斯仲裁委员会(2019)佳仲案字第17号案件中无效。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1年起存在常年电机购销关系,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电机设备。至2019年,双方业务总额过千万,签订多份合同。货款结算无固定方式。常年累欠货款,陆续归还。至2019年3月对账,申请人还欠被申请人货款1271590元,该款系多年业务累积欠款。并不能区分是哪笔业务欠款。2019年8月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拖欠货款为由,向佳木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给付所欠货款1194790元。申请人认为双方自2011年起订立几十份合同,之前均未约定仲裁条款,只是在2017年的三份合同中约定仲裁。但所主张欠款为多年累积欠款,所约定仲裁的三份合同与所主张的欠款并不对应,所主张款项并不全部涵盖在约定仲裁的三份合同中。而申请人在2019年3月出具对账函后,双方并未再达成仲裁协议。所以,佳木斯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佳木斯电机公司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2017年三份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提交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约定仲裁范围和机构是具体明确和合法有效的。申请人认为:“所主张款项并不全部涵盖在约定仲裁的三份合同中”,不能作为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理由,而应是申请撤销仲裁、申请不予执行的范畴。事实上,除涉案三份合同外,其余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的对账函并未特指其所认定欠付货款是指欠付哪份合同项下的货款,应当是对最终欠款的一个认定,而我方按法定冲抵方式亦认可该数额,并落实在双方最后订立的涉案三份合同货款中,并无不当。3、对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答辩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不符合仲裁法第17条、第18条及司法解释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自行编造理由申请对仲裁条款效力进行司法审查,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拖延案件进程且无法定理由,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损害我方的合同权益。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1年签订多份电机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电机设备。2017年双方签订三份电机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争议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提交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宋欣欣 审判员郑炬 审判员刘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淇铄 书记员李泽晨
判决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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