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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永正
联系方式:0372-3867699
注册时间:2002-03-20
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帝喾大道中段
简介: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养老服务;体育健康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网络设备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箱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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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锋川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28390号         判决日期:2019-12-09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书英、乔锋川、乔晶与被告王敬锋、北京京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楚物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锋川及原告李书英、乔锋川、乔晶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杰,被告王敬锋,被告京楚物流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伟,被告平安保险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书英、乔锋川、乔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359800元、丧葬费508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864元,共计1517466元,因王敬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部分主张30%的赔偿责任,共计主张532239.8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9日,王冰洋驾驶×××号车辆行至京港澳高速北京方向210KM+900M处,追尾王敬锋驾驶的×××/×××号重型半挂车,后×××号小客车失控再撞中央隔离带,造成×××号小客车乘车人乔会臣当场死亡。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定州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王冰洋承担主要责任,王敬锋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被告王敬锋系×××/×××号车辆驾驶人,京楚物流系该车辆所有人,平安保险系该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前,乔会臣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美满,为家中主要劳动力。该起事故造成乔会臣死亡,给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痛苦,给整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及经济压力。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就事故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望法院判如所请。 王敬锋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时,王敬锋驾驶的×××/×××号重型半挂车车主为京楚物流,该车在平安保险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发时王敬锋系为京楚物流运货。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部分由京楚物流承担赔偿责任。 京楚物流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王敬锋所述车辆保险情况属实。王敬锋与京楚物流系合作关系,事发时王敬锋在为京楚物流送货。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王敬锋意见。 平安保险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号重型半挂车由平安保险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车辆被保险人为京楚物流,目前没有理赔,×××号挂车未在平安保险投保。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平安保险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请求,超出交强险部分同意按3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司机已被刑事处罚;原告的其他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9日12时5分许,在京港澳高速北京方向210KM+900M处,王冰洋驾驶×××号小客车在第三行车道追王敬锋驾驶的×××/×××沃尔沃半挂尾部,后×××号小客车失控再撞中央隔离带,造成×××号小客车乘车人乔会臣死亡、乘车人王维受伤、两车车损。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定州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冰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敬锋驾驶所载货物超出车身的机动车,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王冰洋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敬锋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乔会臣和王维无责任。王冰洋申请对该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定州大队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乔会臣系农业家庭户籍,其生于1969年12月14日,死亡时年满48岁。原告李书英系乔会臣之妻,原告乔锋川、乔晶系二人之子女;乔会臣之父母已先于其死亡。 2019年4月10日,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乔会臣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在该单位工作,系该单位员工,担任卸车领班工作,负责带领该公司料场卸车工完成到货卸车的工作。工资通过乔学太的农行卡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原告同时提供了乔学太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上述《证明》所述工资发放情况。 2019年4月10日,河南省内黄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乔会臣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为该单位工作,系该单位派驻到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的驻厂监督员(工作职责:一、驻厂监督员对所属企业按规定停产、限产、轮换生产负督促落实责任;二、驻厂监督员要熟悉市、县两级涉气企业管控政策措施,确保蓝天工程指挥部要求指令监督企业停产、限产、轮换生产到位:三、接受市、县蓝天工程指挥部、环保、工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四、坚持岗位;五、发现涉气违规违法问题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政府和蓝天工程指挥部报告;六、完成派驻单位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019年4月9日,濮阳市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服服务中心、濮阳市华龙区长庆路街道办事处咖啡时光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乔会臣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一直在该辖区濮阳市×××号居住。2019年4月10日,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出具《单位居住证明》,证明乔会臣系该单位员工,自2015年6月22日至今在该单位任卸车工领班,值班时居住在该单位提供的员工宿舍。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乔会臣的工作证。 关于住宿费,原告提供乔锋川于2019年7月18日开具的在定州乐馨之家宾馆的住宿费发票4张,金额共计3790.40元;提供2018年12月9日至12月15日李书英、乔锋川等12人在定州乐馨之家宾馆的住宿费收据4张,金额共计3864元。 事故发生时,王敬锋驾驶的×××/×××号重型半挂车车主为京楚物流,其中×××号主车由平安保险承保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发在王敬锋为京楚物流运货途中,庭审中,王敬锋与京楚物流均同意就原告请求中超出保险赔付部分由京楚物流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王冰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书英、乔锋川、乔晶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书英、乔锋川、乔晶死亡赔偿金374940元、丧葬费15240.60元、交通费300元、住宿费600元,合计391080.60元; 三、驳回原告李书英、乔锋川、乔晶其他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1元,由原告李书英、乔锋川、乔晶负担15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京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4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李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丽娜
判决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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