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唐山市丰润区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桂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208民初4737号
判决日期:2019-12-09
法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唐山市丰润区支行)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机械制造公司)、宋桂成、宋震、刘秀芝、高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秀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唐山市丰润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高素荣、王洪柱、被告鑫源机械制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雪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桂成、宋震、刘秀芝、高云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邮储银行唐山市丰润区支行诉称,2016年7月22日,被告鑫源机械制造公司与原告签订了13012278100216070005号《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额度为9500000元,期限12个月,期限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6日;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上浮40%,采取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结息日为每月20日,结息日即还款日,担保方式为担保公司担保和自然人担保,分别与唐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和自然人担保,分别与唐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3012278100916070005-01号《小企业保证合同》,与宋桂成、宋震、刘秀芝、高云玲签订了编号为13012278100916070005-02号《小企业保证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放款通知单里有明确规定,贷款逾期,按正常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其他内容详见合同原件。被告鑫源机械制造公司已还利息至2017年7月20日,2017年7月26日应偿还本金9500000元及贷款利息9642.5元,但只偿还本金30600.46元及利息9642.5元,经我行多次催要分别偿还我行贷款1300006.85元,至2019年1月2日剩余本金8169392.69元利息及罚息1149394.03元(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唐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9年1月2日代偿本金、利息及罚息9200000元,剩余利息及罚息118786.72元,直至到我行起诉止,到期本金0元,利息及罚息118786.72元,合计118786.72元,被告均未偿还,后经原告一再催收未能如约还款,且被告宋桂成、宋震、刘秀芝、高云玲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鑫源机械制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0元,利息及罚息118768.72元,合计118786.72元,及借款合同第十九条第八款中约定借款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共计9.5万元,总计213786.72元。2、被告宋桂成、宋震、刘秀芝、高云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本案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被告鑫源机械制造公司辩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而罚息也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原告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罚息属于重复主张,另外唐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就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履行担保义务,原告不应当再起诉被告。
被告宋桂成、宋震、刘秀芝、高云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被告鑫源机械制造公司向原告借款9500000元,双方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6日,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上浮40%,采取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结息日为每月20日,结息日即还款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担保公司担保和自然人担保,贷款逾期,按正常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由唐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桂成、宋震、刘秀芝、高云玲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被告鑫源机械制造公司已还利息至2017年7月20日,2017年7月26日应偿还本金9500000元及贷款利息9642.5元,但只偿还本金30600.46元及利息9642.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分别偿还原告贷款1300006.85元,截止2019年1月2日尚欠本金8169392.69元,利息及罚息1149394.03元(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及罚息),2019年1月2日,唐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利息及罚息9200000元,直至原告起诉止,到期本金0元,利息及罚息118786.72元,合计118786.72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借款产生的利息及罚息118786.72元、违约金95000元,合计213786.72元;
二、被告宋桂成、宋震、刘秀芝、高云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2253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秀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史丽娟
判决日期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