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苏0583执恢1273号
判决日期:2019-12-06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昆山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44881.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依职权恢复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苏军伟
审判员杨荣丰
人民陪审员李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磊
判决日期
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