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原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1执复635号
判决日期:2019-12-0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称越秀法院)(2019)粤0104执异15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越秀法院在执行(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072号民事判决一案过程中,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衡公司持有的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25%股权。刘某某提出书面异议,称2013年,因南方公司出现资金困难,中衡公司系南方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三方约定,刘某某支付X元给南方公司,中衡公司股权收益中的54%归刘某某所有。2013年6月28日,刘某某向南方公司汇款X元。刘某某、南方公司和中衡公司三方签订《告知书》,三方约定南方公司将中衡公司持有的南方公司25%股权收益中的54%款项直接支付到刘某某工商银行账户中。2013年至今,在南方公司有股权收益的前提下,南方公司与中衡公司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收益款。中衡公司持有的南方公司的25%股权收益款的54%归刘某某所有,现法院拍卖涉案股权,侵害了刘某某的股权收益款。因此,请求法院终止拍卖涉案股权,并且中止(2015)穗越法执字第9303号案的执行。
越秀法院查明:关于中通服公司与中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越秀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0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中衡公司存于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的结算账户的13620000元股权转让款归中通服公司所有;中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通服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179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3年1月21日起至同年2月5日止以本金24792000元计,从2013年2月6日起至越秀法院限定债务履行期间以本金21792000元计,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4272元、保全费5000元。
后中衡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中衡公司的上诉,并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5年9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因中衡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通服公司的申请,越秀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以(2015)穗越法执字第9303号案立案执行。
另查,中衡公司持有南方公司25%的股权。越秀法院曾以(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072-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冻结了该股权,后转为首封,越秀法院又以(2015)穗越法执字第9303号《执行裁定书》进行了续封,续封至2021年7月5日。2016年11月3日,越秀法院作出(2015)穗越法执字第930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中衡公司所持有的涉案股权以清偿债务。
本案审查过程中,刘某某向越秀法院提供了一份由中衡公司发给南方公司的《告知书》,在该告知书中,中衡公司要求将中衡公司每次从南方公司获得的股东分红权益中的54%直接划归张志庆所指定的分红权的享有人刘某某。
越秀法院认为:涉案股权登记在中衡公司的名下,系中衡公司的责任财产,各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因中衡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越秀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涉案股权以清偿债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某某称,根据其与中衡公司、南方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刘某某享有涉案股权54%的分红权。但是即使该协议真实有效,刘某某依据该协议所享有的所谓分红权仅属于普通的债权请求权,不具有优先性。如三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刘某某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依据该协议的约定中止本执行案对涉案股权的执行。
中通服公司认为中衡公司以各种无理手段干扰涉案股权拍卖,阻止法院的正常执行。对此,如查实中衡公司存在滥用执行程序救济权利的行为,以致造成司法资源极大浪费,拖延执行工作进度的,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越秀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某某的异议请求。
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复议申请人与本案所涉执行标的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25%股权有利害关系,股权拍卖损害复议申请人的权益。二、复议申请人关于南方公司股权收益一案正在法院审理中,此时拍卖南方公司25%股权,对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2019)粤0104执异154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裁定终止对(2015)穗越法执字第9303号案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5%股权的拍卖。
中衡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刘某某实际已经拥有了中衡公司所持有的南方公司25%股权中的54%的股权,是法律上所认可的实际出资人。二、中通服公司之所以促使法院加快拍卖中衡公司持有南方公司25%的股权,目的是企图掩盖其控股南方公司期间,抽走出资,隐瞒债务,虚高股价的事实,逃避中衡公司追索其过失遗漏和故意隐瞒的债务。三、我公司申请的(2019)粤0104民初5854号案件和(2019)粤O104民初9795号案件,虽然分为前后两案,但两案都是在同一法律关系即“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后确定,需要等本案也审结之后才能得出结论。四、拍卖上述股权将给我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侵害了我公司的财产权益。如果暂时不予执行拍卖该股权,并不会直接损害中通服公司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中止执行拍卖上述股权依法有据。本案情形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不应执行涉案“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5%股权。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4执异154号裁定书。2.请求法院终止拍卖涉案股权,并且中止(2015)穗越法执字第9303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被执行人无权对(2018)粤0104执异154号提出异议,异议人刘某某提出的复议申请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被执行人与异议人滥用司法救济途径,请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在本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中,被执行人中衡公司无权就刘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二、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理由与(2018)粤0104执异154号案没有关系。三、刘某某申请主张的债权无权对抗答辩人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的权利,异议人刘某某的复议申请与向越秀法院提交的异议申请理由几乎一致,刘某某提出复议的目的在于拖延越秀法院拍卖被执行人中衡公司持有的南方海岸25%股权。四、被执行人中衡公司滥用司法救济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请求中院对该等事实予以审查,并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进行惩处。五、越秀法院在本案执行中存在严重拖沓、不作为的情形,请求中院对本案提级执行。
对越秀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刘某某、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执异15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林幼吟
审判员叶洁靖
审判员李小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琳
判决日期
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