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掌慧纵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4民特580号
判决日期:2019-12-04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掌慧纵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慧纵盈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掌慧纵盈公司称,请求确认掌慧纵盈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6月签订的《关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公共区域WiFi项目集成服务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事实和理由:掌慧纵盈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6月签订的《关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公共区域WiFi项目集成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第七条仲裁和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就本合同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与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掌慧纵盈公司认为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且对于仲裁规则约定不明,内容并非掌慧纵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确认无效。理由一是条款名称为“仲裁和诉讼争议解决方式”,选定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具体、唯一,并没有排除提起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二是《服务合同》的仲裁条款对仲裁规则约定不明确,没有明确是依签订合同时的仲裁规则还是依申请仲裁时的仲裁规则,直接影响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三是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费与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律师费属于间接损失,应在违约条款中约定,而不属于仲裁条款的内容,并非掌慧纵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称,不同意掌慧纵盈公司的请求事项。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明确、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也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形。
经审查查明,掌慧纵盈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6月签订的《服务合同》,其中第七条仲裁和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就本合同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与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掌慧纵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北京掌慧纵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长郭奕
审判员贾丽英
审判员朱秋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崔西彬
书记员刘昊男
判决日期
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