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港湾投资有限公司、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金润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04执异186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润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4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5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苏0104执1053号,本案裁判文书主文如下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连云港金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初步设计费用13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5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四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821元,由被告连云港金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润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江苏金港湾投资有限公司及江苏润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润物流有限公司之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3日连云港金润物流有限公司在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账户32×××57的银行账户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江苏金港湾投资有限公司当日以自然人刘醒光的名义出资250万元;当日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江苏润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3250万元。次日上述款项合计13500万元(备注为还款)全部转出汇给刘醒光,2013年12月28日该账户即被注销
判决结果
一、追加被申请人江苏润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金港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江苏润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增资额13250万元范围内、江苏金港湾投资有限公司在增资额250万元范围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向申请执行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初步设计费用13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5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四倍计付)。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方建国
审判员常乐
审判员顾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倩
判决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