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闽光建材销售中心、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113民初425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天津市北辰区闽光建材销售中心与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郝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闽光建材销售中心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郝江华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郝江华的银行账户存款3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闽光建材销售中心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王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涂睿祥
书记员刘博文
判决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