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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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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65627086
注册时间:1988-07-20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A1006
简介:
能源投资;新能源投资;矿产投资;石油、天然气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农业投资;文化、旅游投资;房地产投资;医药投资;销售机械设备;新能源技术开发及服务;环保科技、节能减排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热能技术、热能产品、配套辅机和控制系统以及有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电站、工业锅炉、工业加热炉工程的总承包;高新技术的咨询服务;动力机械、通用机械及自动系统的生产、销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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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104民初9887号         判决日期:2019-11-30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15日签订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转让的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在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25772万元股权中的1499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并约定转让价格为1499万元,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完转让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将相应股权转让至被告名下,但被告却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无理拒绝,故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述:同意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第三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通知函及邮寄存根,均与原件相符,主要证明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经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原系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股东,2012年1月15日前,认缴出资25772万元,持股85.907%。2012年1月15日,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其在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5772万元股权中的1499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协议签订10日内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499万元。同日,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同意此项转让。随后,原、被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499万元,持股5%。此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诸本院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将登记于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持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认缴出资1499万元)变更登记至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 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玲 人民陪审员欧阳娟 人民陪审员许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建珍 书记员赵书
判决日期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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