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顺源弗斯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靖江市中诺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111民初11538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顺源弗斯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中诺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顺源弗斯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靖江市中诺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天津顺源弗斯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靖江市中诺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191.5元;
二、如果被申请人靖江市中诺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冻结至足额时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剑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钊源
判决日期
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