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181民初3073号
判决日期:2019-11-26
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7090.07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7090.0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张相阳
人民陪审员梁春霞
人民陪审员朱章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钱凯林
判决日期
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