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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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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智勇
联系方式:13975553331
注册时间:2013-10-30
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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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与成都文华康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1002民初4096号         判决日期:2019-11-26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锐鹏事务所)与被告成都文华康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康盛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鹏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继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华康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锐鹏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度顾问费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文华康盛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2017年7月21日,文华康盛公司(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与锐鹏事务所(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聘请清算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使企业清算活动合法有序展开,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乙方提出聘请律师担任清算法律顾问的要求,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肖良东律师担任甲方的清算法律顾问,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9日至清算完毕,注销登记之日止。甲方向乙方付顾问费6万元/年(60000元/年),乙方律师履行职务所发生交通费、食宿费等差旅费及资料费由甲方于发生时据实报销,第一年的顾问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支付,以后各年度的顾问费分别在本顾问年度开始的第一周内支付。乙方根据甲方清算需要向甲方提供下列法律服务:1、为甲方的清算活动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重大清算活动决策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2、参与甲方为追偿债权选择律所及与债务人谈判活动,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草拟、修改、审核谈判的各类法律文件。3、参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为甲方草拟、修改、审核各类合同、协议及意向书。4、代理参加甲方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5、协助甲方监督管理所选择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6、向甲方提供与清算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和法律建议。7、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合同签订后,锐鹏事务所指派了肖东良律师担任文华康盛公司的清算法律顾问并为其提供了法律服务。文华康盛公司支付了2017年的顾问费60000元,但2018年的顾问费至今未支付。 二、2017年10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质量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文华康盛公司申请清算备案材料齐全,予以备案。现文华康盛公司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成都文华康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顾问费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履行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成都文华康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小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文艺媛
判决日期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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