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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442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
联系方式:025-88018888
注册时间:2005-08-12
公司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
简介:
技术资料、图纸的复印,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基础地质勘察,地质勘查技术服务,质检技术服务,测绘服务,建筑安装,建筑材料销售,信息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服务,软件开发,科技咨询及技术推广,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工程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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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冀0209民初2500号         判决日期:2019-11-25         法院: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运峰、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珍川与胡春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04.36万元,并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404.3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协商于2016年5月签订《智慧城市-可视曹妃甸、智能交通项目(总控中心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北斗卫星指挥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对智慧城市-可视曹妃甸、智能交通项目总控中心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北斗卫星智慧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向被告提供设计服务。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依据合同约定,设计合同暂定总价为404.36万元,付款方式为“1.在乙方交付全部设计文件并经甲方接收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2.乙方交付全部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50%;3.乙方交付全部设计文件经第三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70%;4.本项目经审计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最终价款的10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此被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原告出具《总控中心设计图纸接受确认函》,明确认可原告的工作成果,并确认具备第一阶段付款条件。被告收到原告的设计成果后,怠于履行其合同义务且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虽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原告为实现其债权,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除应当支付合同项下款项外,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导致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依据合同法先履行抗辩权规定,被告有权不支付款项;2.原告提交的确认函,首先确认函显示原告仅提供了北斗基地项目CAD图,既不符合国家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作为正式设计文件使用,其次确认函不足以证明已经满足第一阶段付款条件,确认函没有提交的图纸符合第一阶段付款条件的意思表示,其显示的是“以满足第一阶段付款条件”,需要原告提交纸质图纸才能达到付款条件,再次合同并未对项目专用章进行授权,项目专用章及签字不能代表满足第一阶段付款条件,最后即使如原告所述满足第一阶段付款条件,原告从未向被告提交提交付款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且合同明确约定,达到付款条件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文件资料,如甲方不提交或提交的资料不合格或者逾期提交,甲方有权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款项;3.现所涉工程已实际烂尾,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原告在合同义务未履行完的情况下,另行参与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本设计合同内容另行组织的招标,并在2017年2月10日中标,该行为应视为原告对设计合同的拒绝履行,且在2017年2月10日前涉案设计文件尚未完成,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4.另建筑工程制图统一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均有规定。 反诉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的《智慧城市-可视曹妃甸、智能交通项目(总控中心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北斗卫星指挥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要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2180220.49元(以合同总价4043600为基数,从2016年5月19日起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16日)。事实与理由:反诉被告原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进行工商名称变更,变更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反诉原告就智慧城市-可视曹妃甸、智能交通项目总控中心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北斗卫星智慧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与反诉被告签订《智慧城市-可视曹妃甸、智能交通项目(总控中心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北斗卫星指挥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反诉原告为甲方,反诉被告为乙方。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内容提交设计文件,更未履行设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反诉原告至今仍未收到任何设计方案(装订本),反诉原告有权解除设计合同,并追究反诉被告的违约责任。反诉被告应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支付误期违约金,即每延迟一日按设计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一计算直至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反诉原告为减轻双方诉累、节约司法资源,自愿请求以设计合同总价4043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9日起,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反诉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计算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如人民法院最终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反诉原告请求将违约金标准调低。反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高达218万元,但反诉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反诉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1.反诉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及2016年5月24日向反诉被告出具确认函,分别确认收到总控中心项目与北斗基地项目全部图纸,反诉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全部图纸义务,反诉原告在收到反诉被告提交的图纸后,截至目前并没有对提交的设计图纸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反诉被告提交的图纸符合合同约定。2.关于反诉被告提交的设计图纸是否经第三方审查合格是反诉原告应当履行的义务。截至目前,反诉原告或第三方均没有向反诉被告提出图纸不符合要求,反诉原告仅依据设计合同主张反诉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缺乏事实依据。反诉原告消极履行图纸审查及向第三方提交审查义务,相关责任不应当由反诉被告承担。3.设计合同仅约定乙方违约责任,未约定甲方违约责任,显失公平。综上,人民法院应驳回反诉原告诉讼请求。 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5月,原、被告签订《智慧城市-可视曹妃甸、智能交通项目(总控中心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北斗卫星指挥大厅)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智慧城市-可视曹妃甸、智能交通项目总控中心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北斗卫星指挥大厅装修及机房环境建设工程提供设计服务。2016年5月12日与2016年5月24日,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总控中心设计图纸接收确认函各1份。 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办公软件截图及归档合同信息单为其单方制作的打印件,且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2.原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其因本案产生的损失,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经审查,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加盖印章处加盖的是江苏省新通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印章,代理人签字处签字人为任磊,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显示的付款人为任磊,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的购买方为江苏省新通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原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述江苏省新通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其享有85%股份的子公司,但江苏省新通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法律上的独立法人,对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3.反诉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提交招投标网网页打印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智慧城市应急指挥调度中心项目业主变更函复印件证明反诉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履行设计合同约定义务,且直至2017年2月8日反诉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设计工作。反诉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经审查,上述证据均为打印件或复印件,且内容上均显示反诉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的是智慧城市应急指挥调度中心项目设计,无法证实与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存在重合,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各项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74元,由原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2121元,由反诉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雪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欢
判决日期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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