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
联系方式:0371-66320526
注册时间:2003-06-17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优胜南路26号国奥大厦2701-2703室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陈伟朋、司振峰等与马候平、王雅等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晋01刑终746号         判决日期:2019-08-07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伟朋、司振锋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孙守强、郭某、马侯平、樊某、李某、张某、董某、王某、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晋0109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伟朋、司振锋、孙守强、郭某、樊某、李某、张某、董某、石瑞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了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人陈伟朋原系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保平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与他人合作以保平公司名义开发河南省内黄县全景时代广场建设项目,2013年3月,该项目因资金不足停工。 被告人陈伟朋为筹集资金,于2012年12月28日在太原市成立山西晋商沃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晋商沃德公司),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140号西岸小区1007,法定代表人冯金彦(在逃),注册资本1亿元(陈伟朋7000万元,冯金彦3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依据《担保法》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以自有资金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及投资管理。 晋商沃德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陈伟朋安排司振莹(因涉嫌他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司振锋、被告人孙守强等人购置办公用品、招聘人员进行培训。2013年4月晋商沃德公司开始营业,司振莹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13年7月司振莹离开公司后,被告人司振锋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司振锋担任晋商沃德公司总经理后,经被告人陈伟朋同意,先后成立了晋商沃德公司鼎元、西华苑分部、太原金财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振锋,简称金财鑫公司)、太原市鑫财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守强,简称鑫财鑫公司)。晋商沃德公司及鼎元、西华苑分部、金财鑫公司、鑫财鑫公司日常工作由被告人司振峰实际负责,人员由晋商沃德公司总部统一调配,财物由总部统一管理,业务的开展、计划的制定由总部统一安排。 自2013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伟朋、司振锋为筹集资金,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在太原市迎泽区鼎元时代广场(晋商沃德公司总部、鼎元分部)、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40号西岸小区(晋商沃德公司总部、金财鑫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南路40号太原奥林匹克花园(鑫财鑫公司)等地设立非法集资场所,以晋商沃德公司及两个关联公司名义,聘用管理人员及业务员,以每年14.4%-18%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等宣传途径,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被告人陈伟朋、司振峰等人为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谎称借款人能提供有效抵押、质押物,有专业的评估公司对抵押、质押物出具真实有效的评估证明,房管局、土地局、车管所等政府职能部门都会出具相关的登记证明,公司有专业银行管理团队,高管均有长期从业经历,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由晋商沃德公司三日代偿,投资几乎零风险。被告人陈伟朋、司振峰等人还利用私刻的保平公司印章及河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基公司,系空壳公司)的印章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所集资款项分别存入被告人司振峰与冯金彦开立的共计20个银行账户内,由被告人陈伟朋、司振峰支配使用。 经审计,晋商沃德公司及两个关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共吸收资金1497笔,总金额13235万元,涉及出借人454人。晋商沃德公司及两个关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资金来源合计25906.9851万元,资金去向合计25314.4159万元。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1025笔,总金额8079.5万元。晋商沃德公司及两个关联公司尚未返还借款合同376笔,涉及出借人248人,涉案合同金额3281.5万元。已支付利息、提成456.5872万元,尚未偿还本金总额2824.9128万元。非法集资期间累计支付利息579.0959万元,支付员工业务提成与绩效工资56.705万元,固定资产总额82.6092万元,公司费用307.7684万元,其他应收款项4.6683万元,资金结余6522元。截止2016年2月,已报案的集资参与人145名,涉及金额1516万元,直接经济损失1291.5155万元。被告人司振峰等人还指使他人以其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经审计,贷款合同金额404.8万元,已收回403.6万元,1.2万元未收回。依据从银行调取的帐户交易明细核实,晋商沃德公司及两个关联公司将集资款通过冯金彦、吴现军帐户转入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对公帐户1360万元。 被告人孙守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担任晋商沃德公司副总,协助被告人司振锋对晋商沃德公司及两个关联公司进行管理。其明知被告人陈伟朋、司振峰等人系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将众基公司公章及手续提供给被告人司振峰用于非法集资活动,使用非法集资款向社会公众放贷。被告人孙守强并担任鑫财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审计,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370000元,涉及集资参与人23名。 被告人郭某于2013年4月至9月担任晋商沃德公司客服专员,负责宣传公司业务,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于2014年2月至4月担任晋商沃德公司客服经理,负责客服部的日常管理,装订合同,为合同盖章,安排客服部人员在公司附近散发传单,以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14年4月至7月,被告人郭某担任鑫财鑫公司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组织业务员进行学习培训,安排业务员日常工作,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在其担任鑫财鑫公司经理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11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31名。其在担任客服专员和客服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存款111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4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9.662万元。 被告人马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应聘担任晋商沃德公司业务员。2014年1月至5月,被告人马某担任晋商沃德公司业务副总,负责管理业务员,组织业务员进行学习培训,安排业务员日常工作,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在其担任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7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9名,在其担任晋商沃德公司业务副总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存款1721万元。 被告人樊某于2013年4月至8月应聘担任晋商沃德公司行政人员兼业务员,2014年1月至4月担任晋商沃德公司西华苑分部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组织业务员进行学习培训,安排业务员日常工作,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在其担任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1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9名。在其担任西华苑分部经理期间,该分部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65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40名。 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至9月应聘担任晋商沃德公司房产部经理,2014年9月至11月担任鑫财鑫公司经理,负责招聘、管理该公司业务员,组织业务员进行培训,以鑫财鑫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在其担任鑫财鑫公司经理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3.5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47名。其中已报案集资参与人20名,涉及金额194万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应聘担任晋商沃德公司副总及鼎元分部经理,负责管理鼎元分部业务员,组织业务员进行学习培训,安排业务员开展业务活动,以晋商沃德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在其担任鼎元分部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存款399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54名。 被告人董某于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应聘担任晋商沃德公司总部业务员,为司振峰等人以晋商沃德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挣取提成。经审计,被告人董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4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29名,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3.1万元,其中报案人14名,涉及金额85万元,给报案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7.996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应聘担任晋商沃德公司总部业务员,为司振峰等人以晋商沃德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挣取提成。经审计,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7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2名,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7.962万元,其中报案人4名,涉及金额49万元,给报案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685万元。 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应聘担任鑫财鑫公司业务员,为司振峰等人以鑫财鑫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挣取提成。经审计,被告人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54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2名(均已报案),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7063万元。 被告人石瑞鑫于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应聘担任晋商沃德公司总部业务员,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担任该公司总部业务员兼业务主管。其在担任业务员期间,为司振锋等人以晋商沃德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挣取提成。经审计,其担任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7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29名,尚未偿还本金189.83132万元。其中报案人7名,涉及金额75万元,给报案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268万元。其在担任业务主管期间,其所带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5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123.43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0元,被告人李某亲属退缴违法所得12402元,被告人董某退缴提成等违法所得90185元,被告人王某退缴提成等违法所得90000元,被告人吕某退缴提成等违法所得396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总计481354.5元。公安机关还扣押了涉案的银行卡、宣传单、合同、印章、电脑、财务软件服务器及相关财务资料等,冻结保平公司对公账户的涉案款共计1360万元。 经向河南省内黄全景时代广场专案工作组股长周某核实,2013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内黄全景时代广场项目ABCD四个馆主体完工,留有少数工人在施工。现在该项目由保平置业委托陈某负责建设,ABCD四个馆主体已完工。该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大概还需要五六千万元,工期得6-8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退缴违法所得48500元,被告人樊某退缴违法所得51700元,被告人石瑞鑫退缴违法所得60000元,被告人张某退缴违法所得75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到山西晋商沃德投资担保公司投资情况。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伟朋供述:我是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长,保平公司实际经营的是房地产开发。我也是山西晋商沃德投资担保公司的股东。 2011年7月,我与刘强国合作开发“内黄县全景时代广场房地产项目”。我实际投资7100多万,刘强国投资4900万。我投资的7100多万里面有4000多万是我的自有资金,剩余的钱是向朋友借来的。2012年春节后开始施工,2014年11月30日商业部分建完,因为没钱,工程就停工了。 组建晋商沃德公司最早是我决定成立的,一直没有把公司办成。司振莹是我老婆家亲戚,当时我给司振莹介绍了一些懂这方面的人,司振莹来了之后把公司办成了。公司法人冯金彦是我同学,我和他说要办个公司,我们关系不错,他就同意了。晋商沃德公司前期注册是我出的钱,后来买办公家具租房子等费用忘记是谁出的钱了。当初注册公司是为了转卖挣点钱。司振莹答应我可以从这个公司借钱,我就转赠给了司振莹。公司经营的就是民间借贷。我曾拿保平置业开发项目向晋商沃德员工介绍过,我给过他们该项目的“五证”。 司振莹离开公司后,司振锋要继续经营,和我说了,他就经营了。司振锋经营期间成立了鑫财鑫公司、金财鑫公司,还有鼎元分部,成立时我知道。 晋商沃德实际到帐保平置业2000多万,钱交给内黄县政府施工保证金1500万,我往回打利息付了400万,其余100万日常开销了。 关于河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时李明在我河南保平置业当总经理,他向山西晋商沃德公司借钱,我告诉他以个人名义借不行,必须以公司名义借款。我把李明介绍给司振锋,李明大概从晋商沃德公司借了100到200万。河南众基公司借的钱也有可能用在了保平置业项目上。 (2)被告人司振锋供述:2013年4月份到2013年10月份担任晋商沃德公司办公室主任,2013年10月之后担任公司经理。是我姐夫陈伟朋把我叫过来的。陈伟朋在河南找到我、司振莹(我堂姐)、时玉钊、孙楠我们四个到太原开始筹建晋商沃德公司,司振莹总体负责,时玉钊、孙楠负责公司业务,他们三人走了之后,陈伟朋又把陈杰、孙守强叫了过来。公司工商手续是陈伟朋找人办理的,具体找谁不清楚。 晋商沃德公司名下有金财鑫公司和鑫财鑫公司,还有迎泽区的鼎元时代分部。实际经营业务是进行资金委托管理,就是群众拿钱到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我们将钱投资给保平公司。晋商沃德公司是总公司,鑫财鑫公司、金财鑫公司和鼎元分部都是总公司的分部,这三个分部由总部统一管理,这几个公司的财务都是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业务的开展和计划都是由总公司制定,人员也是由总公司进行调配。2014月4月份之后实际负责人是我,2014月4月份之前由当时的总经理负责。实际控制人是陈伟朋。 宣传单上介绍的投资年收益是按合同金额的14.4%到18%,投资收益是由我定的,前期是由司振莹定的。业务员向客户介绍说公司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公司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公司投资利息高,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公司的实力雄厚,公司注册资金很高,项目方(借款人)河南保平置业公司的实力雄厚,投资的房产五证齐全,让客户放心投资。晋商沃德公司及其三个分部向社会共融资多少钱我不清楚,我知道欠249名客户共3200万元,这3200万给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打了1500万元,给陈伟朋的指定账户上打过1000万左右;给河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明的个人账户上打过100万元左右,剩余的600万全部用于员工的工资和提成、给客户返利息和退还本金、公司的水电暖等运转费用。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和河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把融资的钱用到什么地方我不清楚。山西晋商沃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三个分部业务员和业务经理都有提成,只要是给公司拉客户投资的都有提成。 (3)被告人孙守强供述:2013年8月的时侯,陈伟朋打电话说让我到太原公司帮忙,我就答应了。晋商沃德公司的对接项目河南保平置业的项目是真实存在的,我去的时侯时代广场楼盘正在建设,盖起了一部分,只是没有宣传的那么好。我不知道西华苑分部登记的事,是我成为法人代表后,司振峰告我的。 (4)被告人郭某供述:山西晋商沃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是介绍客户进行理财,让客户对项目进行投资,定期返给客户利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冯金彦,2013年4月到2013年7月总经理是司振莹,2013年7月到2013年8月左右总经理是孙楠,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左右的总经理是陈杰,2014年1月份至2014年5月份是司振锋和孙守强共同负责公司,2014年5月份之后是司振锋一个人负责。 2013年4月我是山西晋商沃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客服专员;2014年2月份到4月份担任该公司的客服经理;2014年4月到2014年7月份担任太原市鑫财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华苑分部)的经理。我没有提成,只挣取工资,我一共领了48500元的工资。 (5)被告人马侯平供述:2013年5月我在晋商沃德公司任业务员,2014年1月到5月担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我担任业务员的时侯主要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的项目业务,拉客户到公司进行投资;我担任业务副总的时侯我负责对业务员进行管理,安排业务员出去拉客户,平常也对业务员进行培训。我介绍过有15个左右的客户投资,他们一共投资了有300万左右,提成大概有3万元左右。 (6)被告人樊某供述:2013年4月底到2013年8月我在晋商沃德公司负责行政管理,2014年1月到2014年4月担任鑫财鑫公司(西华苑分部)的行政负责人。晋商沃德公司和鑫财鑫公司、金财鑫公司和鼎元分部开展业务的方式方法是一致的,就是由业务员去外面发放宣传单,介绍晋商沃德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比银行的利率高,以及收益情况等。我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工资每月5000元左右。 (7)被告人李某供述:2014年8月至9月我在晋商沃德公司总部担任房产部经理,2014年9月到11月我担任西华苑分部经理。理财业务我只负责业务员的行政管理和培训,平常给业务员开会,督促业务员外出发宣传单。 (8)被告人张某供述:2013年11月我到晋商沃德公司鼎元分部担任经理,我负责的鼎元分部大概发了有100份左右,其他公司的情况我不知道。客户签订合同后把钱交到晋商沃德公司财务上,公司的财务是司振锋直接领导的。鼎元分部我去的时侯就没有负责人,我来到鼎元分部之后就没有接到客户的投资,也没有新客户来公司投资。我每月大约领1500元左右,最多领过2500元,工作期间大概领了7500左右。 (9)被告人董某供述:2013年7月份到晋商沃德公司做业务员。我在公司的主要工作就是发宣传单,拉客户到公司投资,接待到公司的客户,给客户介绍业务。我介绍了大概16个客户,我的客户投资大概180万元左右。我的工资每个月1300元,工作了12个月。案发后工资和提成90185元退还了。 (10)被告人王某供述:我于2013年6月进入公司,我的主要工作是给公司发宣传单,给客户说我们公司有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对接项目,投资收益高,投资安全可靠,让客户放心投资。我介绍了十来个客户,共200万元左右。案发后我的工资提成9万元都主动退还了。 (11)吕某讯问笔录,2014年9月份进入公司,我介绍过2个客户,共53万元左右。我每个月工资1200元左右,我工作了5个月,只领取了两个月工资。案发后我已将提成和工资3960元都退还了。 (12)被告人石瑞鑫供述,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我在晋商沃德总部担任业务员,2014年9月到2014年11月底我担任晋商沃德公司业务主管。2013年7月底之前公司实际负责人是司振莹,2013年8月开始是司振锋负责。对于审计表中我从2014年1月到2014年10月共获提成61625元,我全部认可。 3、证人证言 (1)司振莹讯问笔录:2013年4月份左右,陈伟朋让我帮他在太原开一个公司。我是做人力资源的,而且陈伟朋又是我的亲戚,所以我就答应了。陈伟朋开晋商沃德公司是为了给他的房地产做“一对一”项目。2013年5月份左右,陈伟朋带我到太原,让我帮忙招聘人员。当时我们几个都听陈伟朋的,我就是按照陈伟朋的意图招聘,告诉应聘者该公司老板陈伟朋有房地产项目,公司是做“一对一”项目的。 (2)姜丽华证言:晋商沃德行政副总,是司振锋委任的,我从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一直担任行政副总。我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所有人的纪律,公司后勤,包括卫生、购买物品等,负责修改公司的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员工培训,公司会议主持,公司人员的招聘。我每个月工资5000元,一共领取了4万元。 (3)程艳证言:2014年3月10日到山西晋商沃德公司担任会计,负责管理公司所有的收支账目。借款担保合同内容是一份三方合同,出借人是客户,借款人是河南保平公司,担保人是晋商沃德公司。如果借款人到期还不了钱,由我们公司负责偿还。客户投资的钱通过银行转到司振锋和冯金彦的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晋商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邮政银行等账户。客户投资的钱主要用于支付客户的本息,员工的工资,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办公用品等费用,以及给河南保平公司的借款。2014年3月我来了之后晋商沃德公司借给河南保平公司大约2000万元左右,之后还了一部分。公司现在所有账户总计还有600元左右。我的工资前三个月是1500元,转正后每个月3000元。一共领了19500元左右,我没有提成。 (4)证人范某、席某证言:证实晋商沃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租赁房屋、支付租金情况。 (5)崔国顺证言:我是河南元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我们公司负责的是全景时代广场项目A、B馆的主体施工,刘强国联系我们施工的,2011年10月26日与我们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2012年开始施工,工程款预计2012年七八月份打款,因为中间600万元的保证金没有给我退还,所以我的工期推后,实际竣工是2013年3月份。当时合同约定我们负责承建A、B、C、D四个馆的建设,后来我们考察这个项目的实力不行,主动让出C、D馆承建权利。我们建设这个项目预计要3700万元,一直没有给过我们钱。 (6)陈某证言:2015年7月15日到2015年9月10日,我负责对保平公司时代广场项目的商业部进行内外部装修。陈伟朋委托我先垫资做装修,我之前借给他100万,只有我接手了这个项目,等把这部分房子卖掉后,我才能拿走我的工程款,他才能还债。我现在给这个项目投资将近300万。现在该项目商业部分外墙施工基本结束,采光顶的网架已在组装中。在我来之前当地政府就已经把这个项目监管了。该公司对外负债大概1个多亿,该项目停工应该有两年多了。 陈某2016年8月8日补充询问笔录:我是2015年7月15日开始参与内黄全景时代广场项目的,之前的事不知道,现在是由我在建设,是陈伟朋委托我的。内黄全景时代广场以及保平公司有多少债务我不清楚,是否对外借钱我不清楚,我现在给这个项目投资了1500万元。现在工程只有少数工人在施工,项目没有全面展开,主要原因是与当地政府协调手续问题。估计项目到建成还得再投资5000万左右,得一年工期。 (7)周某证言: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时代广场项目2013年年初停工,主要是因为资金链断裂。当时的项目负责人刘强国向陈伟朋借了6900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刘强国无法归还,陈伟朋就接手了这个项目。陈伟朋接手这个项目时商业部分就快封顶了。因为该项目涉及当地百姓的利益较多,所以政府自2013年9月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管。保平公司对外负债5个亿左右,全景时代广场项目现投资1亿1千万,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大概1千多万,项目估值大概1亿到1亿5千万。 周某2016年8月8日补充询问笔录:我目前担任内黄全景时代广场专案工作组股长,内黄全景时代广场在2013年三四月份的时候,该工程项目ABCD四个馆主体完工,留有少数工人在施工。该工程AB馆是由刘强国建设的,CD馆是由陈伟朋建设的,AB馆部分也由陈伟朋建设。陈伟朋自2013年3月后在该工程投资多少不太清楚。陈伟朋将1500万左右的钱款打入内黄农业银行保平置业帐户,那个帐户是政府的监管帐户,那部分钱是为了该项目后期建设的资金。是否还有人欠陈伟朋钱我不清楚。现在该项目由保平置业委托陈某负责建设。目前该项目ABCD四个馆主体已完工,该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大概还需要五六千万元,工期得6-8个月。按我们掌握的情况,除利息外都能把债务还清,但我们现在不知道陈伟朋外债有多少。 (8)刘芳、任晓彤、刘娇娇、王彩军、何志惠、米疆、樊雨佳、申芝元、沈伟、贾春龙、高姣姣、陶娜等人证言,证实晋商沃德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的地点、方式,公司人员分工、业务员工资及提成领取等。 4、书证 (1)被告人基本情况一览表、户籍资料。 (2)抓获证明,证实9月16日20时许,长风责任区刑警队在河南省鹤壁市高速入口处将陈伟朋抓获。2015年6月11日,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A区10号楼2单元2906室抓获网上逃犯司振锋。2015年8月17日,孙守强到上海市宝山分局高境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安万柏林分局到案情况说明:晋商沃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嫌疑人郭某、马侯平、樊某、李某、张某、董某、吕某等七人,均系我局传唤后主动到案。上述七人到案后第一次讯问过程中,嫌疑人马侯平、张某、董某、吕某在讯问过程中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郭某、樊某、李某三人不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 太原南车站派出所于8月18日网上追逃将王某抓获。2016年3月4日上午,盂县公安局民警在小店区长治路真玉坊珠宝店抓获在逃人员石瑞鑫。 (3)搜查、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公安局扣押收款收据。 (4)相关公司工商资料 沃德公司工商资料: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8日,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140号西岸小区1007,法代表人冯金彦,公司经营范围:依据《担保法》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以自有资金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及投资管理。注册资本1亿,股东冯金彦出资3000万,股东陈伟朋出资7000万。 太原金财鑫公司工商资料: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日,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140号西岸小区1008号2层,法代表人司振锋,公司经营范围:接受委托圣民营资产进行管理,对政府核准基金受托进行管理,以自有资金对工业、农业、高科技、房地产、能源、矿山、航空旅游、公路的投资及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及形象设计;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租赁,二手车销售、房地产经纪,汽车租赁。注册资本5000万,股东司振锋出资4500万,股东陈杰出资500万。 太原鑫财鑫公司工商资料: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3日,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南路40号太原奥林匹克花园第一幢A段单元1010号,法定代表人孙守强,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旅游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普通货物的寄卖、二手车经纪。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冯金彦出资50万,股东孙守强出资150万。 河南众基建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内黄县全景时代广场征地手续等。 (5)报案人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书、担保函、收据、报案人身份证明。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证明:从未批准山西晋商沃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太原市鑫财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太原金财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 (7)河南保平公司与晋商沃德公司、鑫财鑫公司、金财鑫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款委托书。 (8)晋商沃德公司宣传资料、客户结息标准、员工业绩提成标准。 (9)山西晋商沃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鼎元分部、西华苑分部、太原金财鑫公司、太原鑫财鑫公司投资人统计表。 (10)晋商沃德公司部分员工工资及业务提成发放表、业务员提成明细表,证实山西晋商沃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鼎元分部、西华苑分部、太原金财鑫公司、太原鑫财鑫公司工资发放情况、业务员提成情况。 (11)司振莹另案处理情况说明:因涉嫌他罪,司振莹于2015年8月12日被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逮捕。 5、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在鉴定过程中,鉴于被鉴定单位晋商沃德公司及两个关联公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未见到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份9简称前期)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其他经济业务的帐簿、凭证,从2014年2月开始使用财务软件进行登记及核算,因此只参对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简称本期)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未见到纸质帐簿,也未见到2014年2月和3月的凭证,对于帐簿记录的期初数与2014年2月、3月应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及合同退款金额,只能依据帐簿期初数据及本期还款记录综合判定。 依据从银行调取的帐户交易明细核实,冯金彦尾号8496招商银行卡、尾号1969建设银行卡打入吴现军尾号0481招商银行卡2581万元,吴现军尾号0481招商银行卡打入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帐号41×××55的对公帐户1360万元。 (1)合同签订情况:晋商沃德公司及两个关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共吸收资金1497笔,总金额13235万元。涉及出借人454人(详见附表1),其中晋商沃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1191笔,金额9998万元。金财鑫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69笔,金额2824万元。鑫财鑫公司签订借款合同37笔,金额413万元。 (2)资金来源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 晋商沃德公司及两个关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资金来源合计25906.9851万元,明细如下: 前期资金来源:因前期无账簿记录,依据从银行调取帐户收支明细分析资金来源17018.890158万元。其中存现金749.7263万元。个人往来3426.48288万元。公司往来466.031412万元。户名空白12374.521727万元。银行结息2.127839万元。 本期资金来源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本期该公司资金来源共计8888.094942万元。其中晋商沃德公司及两个关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1025笔,总金额8079.5万元(建帐期初3792.4万元,本期4287.1万元),本期帐面期初借款合同3792.4万元,无法与前期收取投资者投资款笔笔核对。 晋商沃德公司及两个关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资金去向合计25314.415937万元,明细如下: 前期资金去向,依据从银行调取的帐户收支明细分析资金去向16417.788825万元。 本期资金去向:本期该公司资金去向共计8896.627112万元,明细如下:支付到期合同本金504笔,总额4798万元;累计支付利息579.09594万元;支付50人理财业务提成与绩效合计金额56.705015万元;固定资产总额82.6092万元;本期费用支出共计307.768407万元;其他应收款项4.6683万元,期初支付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款3067.78025万元。资金结余6522.40元。 晋商沃德公司及两个关联公司尚未返还借款合同376笔,涉案合同金额3281.5万元,涉及出借人248人。已支付尚未偿还合同利息、提成456.587185万元,尚未偿还本金总额2824.912815万元。 鉴定结论:证实检材中“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红色圆形印文、“陈伟朋印”红色方形印文与样本原件中的“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红色圆形印文、“陈伟朋印”红色方形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朋、司振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孙守强、郭某、马侯平、樊某、李某、张某、董某、王某、吕某、石瑞鑫受他人雇佣,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帮助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伟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人司振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三、被告人孙守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人石瑞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五、被告人樊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六、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八、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九、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十、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十一、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十二、被告人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十三、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帐号41×××55的对公帐户1360万元系赃款,予以追缴;扣押物品由扣押单位拍卖后折抵赃款,与在案扣押赃款一并返还被害人。 上诉人陈伟朋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其不参与晋商沃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是晋商沃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只是作为借款人将集资款投入保平公司使用,保平公司具备偿还能力,项目一直在施工,不存在无法偿还投资人本息的情形;3、其将集资款全部用于内黄全景时代广场项目,没有用于个人挥霍等;4、对原审认定其犯罪数额有异议。 上诉人司振锋的上诉意见:1、对集资诈骗罪有异议,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项目真实存在,吸收的资金均投入了保平公司,保平公司具有还款能力;2、对原审认定的给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有异议,实际损失与实际还款额相差巨大,没有偿还的仅有900万左右;3、其没有参与沃德公司的注册,其2014年4月份开始任晋商沃德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之前吸收的金额与其无关。 上诉人孙守强的上诉意见:1、2013年8月份以前不在晋商沃德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2、其不是鑫财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其有自首情节,是初犯,认罪悔罪,没有吸收过客户的钱,原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郭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应为单位犯罪;2、未对业务员进行过培训,任经理期间吸收的金额是从总公司转来的;任客服专员期间没有提成;3、一审未认定其从犯;4、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退缴工资,原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樊某的上诉意见:1、对其任业务员期间吸收金额有异议,未给客户造成损失;2、对任经理期间吸收465万元数额有异议,没有挣取提成,不应对全部吸收金额承担责任;3、其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原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李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其主动到案,应认定自首;2、原审量刑过重,应对其适用缓刑。 上诉人张某的上诉意见:1、其不是沃德公司的副总,只是鼎元分部的经理;2、其任职时间是2014年1月至4月,不是原审认定的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对不是其任职期间吸收的金额不应承担责任;3、其没有自己的客户,仅挣取了7500元工资,已全部退缴,没有提成。 上诉人董某的上诉意见:对原审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有异议,有五名投资人共计35万元不应计算在其犯罪数额中。 上诉人石瑞鑫的上诉意见:1、其不是业务主管,不应将其他业务员吸收的资金算入其非吸数额;2、原审认定其担任业务员期间的非吸数额有误;3、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原审量刑过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邢如灏 代理审判员原俊婧 代理审判员李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晓琼
判决日期
2019-08-0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