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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45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革
联系方式:0391-2632235
注册时间:1980-12-19
公司地址:焦作市站前路8号
简介:
制造电缆及其他电工器材、通信传输设备及其他通信设备;铁路、城轨、矿山及其他领域的通信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维护及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许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以上范围中凡涉及专项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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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振忠与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陈凯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802民初4074号         判决日期:2019-11-12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振忠与被告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电缆公司)、陈凯旋、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冬阳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鲁振忠、被告铁路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继峰、田野,被告陈凯旋,被告冬阳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宝刚、赵国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鲁振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赔偿因电缆厂北院34号楼1608号房屋水管爆管致使原告所有的1408号房屋被水淹造成的损失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1日早上6时左右,原告去电缆厂北院34号楼1408号,发现房屋内全是水,足有20厘米深,是从厨房上方漏水。原告打冬阳物业公司值班电话没有人接,早上八点多才有物业人员过来,原因是1608号业主未开通水电,责任应当是铁路电缆公司和冬阳物业公司。从发现房屋进水到物业人员关闭水泵阀门有30多吨水流向楼下,造成1408号业主直接和包括水泥、沙、电线、工具等其他损失3000余元。因协商不成,故此诉至法院。 被告铁路电缆公司辩称,原告在2016年9月11日并没有与被告铁路电缆公司联系,铁路电缆公司不知道原告房屋漏水,事后其也没有与被告铁路电缆公司联系。作为开发商被告铁路电缆公司认为此房虽在保修期内,但此房漏水的事实不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造成,被告铁路电缆公司不应该赔偿。 被告陈凯旋辩称,2016年9月11日被告陈凯旋接到同事通知,说涉案房屋漏水,被告陈凯旋并未接到物业通知。被告陈凯旋到现场时1608房已经被打开,被告冬阳物业公司有备用钥匙,同时水表井需通过被告冬阳物业公司才能打开,水电开通需通过被告冬阳物业公司,业主签字才能开通,但被告陈凯旋并未签字,所以被告陈凯旋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冬阳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冬阳物业公司于2016年9月11日早上接到漏水通知后,派工作人员到该房屋关掉水表总阀门,已经及时做了处理;漏水不是被告冬阳物业公司造成的;被告冬阳物业公司自从进入该小区,一直积极与被告铁路电缆公司进行沟通,就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移交,但截至涉案房屋漏水前被告铁路电缆公司并未就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移交;被告冬阳物业公司没有业主房屋的备用钥匙,因此被告冬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法庭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何确定,各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原告鲁振忠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视频1份、照片4张,证明涉案房屋因漏水被淹,造成原告损失;2.视频1份,证明涉案房屋被淹原告购买的水泥2袋、沙2袋、电线4卷、电锤1个受损。 被告铁路电缆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证明不了漏水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对证据进行固定,同时对损失的赔偿范围不能确定。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从证据中并不能看出原告是因房屋漏水所受的损失,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系单方提供,没有其他的证据进行佐证。 被告陈凯旋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看不清楚。 被告冬阳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不发表意见,由法庭裁定。对证据2有异议,缺乏相关佐证,对原告的赔偿金额不认可;事件发生后,被告铁路电缆公司委托被告冬阳物业公司对受损业主进行统计,统计的结果表明原告受损水泥2袋、4平方的铜线2盘(仅仅只是进水),损失远远达不到3000元。 被告铁路电缆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页,证明被告铁路电缆公司开发建设的此住宅楼经检验验收合格,不存在造成房屋漏水的质量问题;2.原告和被告陈凯旋的交房协议2页,证明自2016年8月25日起,本案争议的住宅楼(从被告铁路电缆公司到住户亦即原告、被告陈凯旋)已完成交房;协议中还明确约定“住户不得损伤卫生间地面防水层,因装修活安装沐浴设施造成结构损坏和影响下一层正常使用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者承担”;3.物业服务合同10页,证明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被告冬阳物业公司为高层住户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着物业服务的义务。 原告鲁振忠、被告陈凯旋、被告冬阳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均无异议。 被告陈凯旋未提交证据。 被告冬阳物业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业合同,证明被告冬阳物业公司与被告铁路电缆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是三级物业合同,夜间不安排水电工值班;2.被告冬阳物业公司和被告铁路电缆公司进行的交接清单,证明被告冬阳物业公司进入小区之后多方和被告铁路电缆公司进行协商进行交接,直至此事件发生之后被告铁路电缆公司和被告冬阳物业公司仅仅交接了一些图纸方面的内容,公共设施水电等均未做交接;3.设施设备移交清单,证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被告冬阳物业公司接收的相关东西又如数的交还给业务委员会了。 原告鲁振忠、被告铁路电缆公司、被告陈凯旋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陈凯旋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铁路电缆公司和冬阳物业公司均对真实性提出质疑,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庭审查明其所有的房屋被淹的事实相互印证,并经被告冬阳物业公司确认原告确有财产受损的事实,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数额不予确认;对被告铁路电缆公司和冬阳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以及法庭调查,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铁路电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开发焦作铁路电缆工厂棚户区,并于2015年12月8日与被告冬阳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高层住宅)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28日。2016年8月29日,被告铁路电缆公司向原告鲁振忠交付了位于解放区××铁路电缆小区××楼××号房屋,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告陈凯旋交付了该楼1608号房屋。2016年9月11日早6时,原告来到1408号房屋,发现房屋内进水,室内放置的水泥两袋(单价18元)、沙子两袋、电线(每盘单价220元,湿水后换线每盘补了10元)、工具等被淹。原告与被告冬阳物业公司人员联系,因未到上班时间未能联系上。上班后,被告冬阳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水表总阀门关闭。经排查,漏水系自被告陈凯旋所有的1608房屋内流出,因赔偿问题各方协商不成,为此形成诉讼。 另查明:1.被告陈凯旋接收34号楼1608号房屋后,并未开通用水。2.该34号楼管道井被告冬阳物业公司持有3把钥匙,其余钥匙被告铁路电缆公司未交接
判决结果
一、被告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鲁振忠财产损失1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鲁振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苗滋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聪聪
判决日期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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