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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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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曙斌、庄怀明等与陈云虹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麒民初字第2109号         判决日期:2015-06-11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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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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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倪曙斌、庄怀明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5日向二原告借款人民币298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5月18日偿还该笔借款,现该笔借款已过还款期,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云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提交借条一张,以证明被告向二原告借款298000元的事实。2、申请证人吴某、李某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向二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的事实。 其中证人吴某(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昆明市云大西路云大知城3区5幢802号,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证实,2013年4-5月份,倪曙斌说可以找人到曲靖办驾照,我们四个人共拿了3万元钱交给倪曙斌办驾照,我们把钱交了后倪曙斌说办不了。2013年底倪曙斌又带我们去找到陈云虹,我们才知道是找陈云虹办。陈云虹说她收到过钱,现驾照办不了,钱被她用了,现在还不出来。原告起诉的298000元中包含有我们办驾照的3万元钱,倪曙斌拿钱给陈云虹时我不在场。证人李某(男,1984年8月22日生,汉族,云南盈江县人,住昆明市西山区老海埂路果扩公寓1幢620号,身份证号码:5331231984××××××××)证实,倪曙斌说他找熟人办驾照不需考试,直接出钱买驾照。我们从2012年底到2013年7月份先后多次共交了61900元钱给倪曙斌办9个人的驾照,后因驾照办不下来,我们找倪曙斌要钱,倪曙斌就带我们来曲靖找陈云虹要钱,要钱时才见到陈云虹。 庭审中,原告庄怀明陈述,我们对外说可以办驾驶执照,我们的朋友就把钱交我们办驾照,我们又把钱交给陈云虹办驾驶执照。自2012年11月到2013年6、7月,先后拿了36万元钱交给陈云虹办理59人的驾驶执照,陈云虹收钱后未写收条。之后没办成,我们去找陈云虹要钱,他还了我们部分,结算后还下欠29800元,她写了借条给我们。为了图方便,没有时间去培训考试,所以才找陈云虹去买驾照。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二原告对外声称可以找熟人办理驾驶执照,不用参加培训考试,直接出钱买驾照。其相识的人即交钱给二原告帮买驾照,二原告又将钱交给被告陈云虹买驾照。后因驾照未能办成,二原告要求陈云虹退钱,陈云虹退还给原告一部分钱。2014年3月15日,被告出具借条给二原告,载明:“今向倪曙斌、庄怀明借款29800元,还钱日期2014年5月18日。”被告未按其承诺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虽然提交了被告陈云虹出具的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根据庭审中原告庄怀明陈述及证人吴某、李某证实,二原告对外声称可以找熟人直接出钱买机动车驾驶证,不用参加培训考试,证人及其他人交钱给二原告办机动车驾驶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不参加培训考试,直接出钱买驾驶证。二原告将收到的钱交给被告陈云虹也是为了不参加陪训考试直接出钱买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应具备的年龄和身体条件、培训、考试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出钱购买机动车驾驶证是违法行为,仍然将钱交给被告陈云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虽然被告陈云虹对下欠的买驾驶证的钱出具了借条给二原告,但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事实,因原、被告之间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其债务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98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陈云虹的行为有诈骗嫌疑,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将本案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孙玉昆 书记员:解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判决日期
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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