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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9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立斌
联系方式:0512-58188000
注册时间:1998-10-06
公司地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简介:
计算机软件、电子设备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信息服务;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计算机及软件、电子设备、现代办公用品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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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优美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1202民初5221号         判决日期:2019-09-27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国泰软件公司)与被告湖南优美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优美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凯及王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国泰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项49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2246.67元(暂自2017年12月15日计算至2019年9月2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8日,被告与原告(原湖南奥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溆浦县网站群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书》。上述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与项目使用方溆浦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完成了项目验收,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建设,且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发票,被告本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现被告仍有49万元货款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无果,被告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完成项目建设,被告理应支付款项,鉴于被告拖欠支付货款的行为已对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 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二项中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变更为从2017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被告优美兴公司辩称:答辩人于2017年3月确认的政府门户网站群系统建设项目,但该系统项目的建设政府方并未与答辩人签订合同,2017年3月28日答辩人就该项目同被答辩人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负责网站群系统建设,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预付款21万元,剩余49万元约定在项目验收后支付,但是被答辩人直至目前为止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答辩人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项目成果,且未向答辩人提出验收申请,虽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发票,但项目付款条件不成立,且被答辩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导致答辩人项目被迫叫停,直接损失120万元,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支付49万元剩余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也无需向被答辩人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优美兴公司(原湖南奥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甲方)与原告国泰软件公司(合同乙方)签订《溆浦县网站群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溆浦县网站群系统建设项目的开发、采购、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系统的软件清单功能要求、性能指标等详细要求以附件为准;合同总价款800000元,其中项目金额为7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210000元、项目验收后一周内支付420000元、验收后12个月内支付余款70000元;在项目实施完工后,乙方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在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未组织验收,也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验收通过。项目验收内容、技术规格、验收标准等验收条款,依据前期的技术方案,乙方提供初稿,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合同附件为《溆浦县网站群系统功能清单》。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关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210000元,原告进行项目实施。2017年10月16日,原告曾向项目使用方溆浦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出《项目需求变更风险告知书》,但未将该通知提供给被告。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项目使用方溆浦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交《溆浦县政府网站改版验收申请》,称根据湖南奥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其公司所签署的《溆浦县网站群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书》具体合同编号为“VM-CG.201703.001”的合同内容规定,其公司已于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完成网站的美术设计及频道规划、网站前台应用功能、网站内容管理系统、网站群管理系统、新媒体扩展功能上线。并已安装、试运行到位;同时已按规定提供了验收所需的操作使用手册、相关业务代码等资料,顺利的完成了全部的开发工作,特提出项目验收申请。2017年12月27日溆浦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溆浦县政府网站改版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该验收报告也未提供给被告。2019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金额为49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项目未经验收及网站功能缺失为由拒付,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来本院。 被告在庭审中称,其公司为溆浦县智慧建设的总承包方,互联网项目为溆浦县智慧城市建设的子项目,案涉网站群系统建设是互联网项目中的一个项目,因提前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并未立项及与项目使用方签订合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23元,减半收取计4861.5元,由原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坤
判决日期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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