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模具工程公共服务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厦门星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闽0211执146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9-27
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厦门模具工程公共服务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11民初5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星昊工贸有限公司给付款项1215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厦门星昊工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厦门星昊工贸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厦门星昊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14547.8元,但该账户已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首先冻结,冻结额度为12920.51元,故本院可扣划金额为1576.05元,本院依法对上述款项予以扣划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厦门模具工程公共服务技术中心有限公司领取。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厦门星昊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玉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被执行人厦门星昊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玉下落不明,未能实际采取拘留措施。
4.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厦门星昊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9月26日对其法定代表人江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厦门星昊工贸有限公司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尚有两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涉案标的为26338.51元,上述案件均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且根据工人反馈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机器设备等材料已于2018年处理。
6.因被执行人厦门星昊工贸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本院未能进行现场调查。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厦门星昊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厦门星昊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庆东
审判员韩德坤
审判员黄庆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勇
代书记员张春蕊
判决日期
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