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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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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与许朝银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32民初1734号         判决日期:2019-09-06         法院:新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刚律所)与被告许朝银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刚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嗣翠,被告许朝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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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正刚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许朝银立即支付代理费35014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计算);2.许朝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7日,许朝银因与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联公司)、成都市江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正刚律所代理,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正刚律所按许朝银收到案款的10%收取律师代理费用,每收到一笔案款,立即支付当期案款的代理费。合同签订后,正刚律所按代理协议约定完成了代理行为,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又代理执行程序,许朝银支付了前期两笔收回案款的律师代理费用。2018年12月17日,许朝银在新津县人民法院领取了一笔执行款400000元,其应支付给正刚律所10%的律师代理费用,即40000元,扣减正刚律所代领的诉讼退费4986元,许朝银尚欠代理费35014元,经正刚律所多次催款,许朝银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尚欠代理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许朝银辩称,建联公司拖欠近三年民工工资,五个班组联合起诉,约定律师代理费用是按收到案款的10%计算。起诉时,金额为800000元左右,经二审终审确认建联公司尚欠工程款640300元,前期收取60000元,代理费已经扣减。2018年春节前夕,建联公司表示经济困难,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确定建联公司支付400000元,其他款项不再支付。许朝银收到该款项后,全部用于支付民工工资,至今民工工资尚未付清,希望正刚律所能在律师费上进行减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7日,许朝银(甲方)与正刚律所(乙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许朝银将其与建联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委托正刚律所进行代理,双方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许朝银在收到每一笔案款后,立即支付当期案款的律师代理费,律师代理费收取方式按照收回案款的10%计算。《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正刚律所指派该所律师熊正刚、范嗣翠作为许朝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许朝银(原告)与被告建联公司、江龙公司,第三人卜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以及执行程序。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许朝银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新津县人民法院转交许朝银申请执行建联公司执行款400000元。许朝银尚未向正刚律所支付该笔款项10%即40000元的律师费代理费用。 另查明,在正刚律所在代理许朝银处理与建联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期间,正刚律师代许朝银收到法院退还的许朝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8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民事判决书二份、《收条》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一、许朝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5014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许朝银负担。此款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已预交,许朝银在履行前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付给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谭小雨 书记员黄毅
判决日期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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