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仲裁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2执异169号
判决日期:2019-10-30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浙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亚太迪趣(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亚太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杭仲裁字第825号裁决(以下简称825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亚太公司称,一、联通浙江分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联通浙江分公司在书面仲裁申请中称货物由其交付亚太公司,而在仲裁庭审中又改称货物系指示IBM公司向亚太公司交付,故联通浙江分公司向仲裁庭隐瞒了合同约定的交付货物所必需的该公司的《设备到货报告》、IBM公司的《设备到货报告》及该公司指示IBM公司交付的书面文件。这些证据的缺失足以导致影响仲裁庭公正裁决。二、825号裁决所依据的《杭州新杰出库单》是伪造的。联通浙江分公司提供的《杭州新杰出库单》上只加盖了该公司和亚太公司的公章,并未加盖杭州新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杰公司)的公章,且该出库单的形式、格式均与新杰公司实际使用的物流运单不同。亚太公司在该出库单上加盖公章实为配合联通浙江分公司完成业绩,并不能证明交货的事实,该证据是亚太公司与联通浙江分公司共同伪造的。三、继续执行825号裁决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亚太公司认为该案已涉嫌重大刑事犯罪,该公司近期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联通浙江分公司是大型央企,其称遗失四份《杭州新杰出库单》就不再主张相应权利,这种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据此,亚太公司申请不予执行825号裁决。
联通浙江分公司认为,亚太公司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申请撤销825号裁决,并被该院裁定驳回。亚太公司现以相同的理由申请不予执行825号裁决依法应不予支持。亚太公司主张联通浙江分公司隐瞒的三份证据实际上并不存在,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也认定亚太公司所称的这三份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要件。《杭州新杰出库单》上有亚太公司加盖的公章及其经办人的签名,该公司始终对上述公章和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现又认为该出库单系联通浙江分公司伪造无依据。联通浙江分公司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未发现犯罪事实,联通浙江分公司才提起了825号仲裁申请,故本案不涉及刑事犯罪。亚太公司主张继续执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依据,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也明确认定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联通浙江分公司请求驳回亚太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关于联通浙江分公司与亚太公司仲裁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825号裁决,明确亚太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联通浙江分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人民币5061789.47元、迟延利息(自逾期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暂算至2018年7月17日为人民币4504764.90元)、仲裁费用人民币76466元。裁决生效后,因亚太公司未予履行,权利人联通浙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以(2019)沪02执822号立案执行。执行中,亚太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825号裁决。
另查明,亚太公司在执行中,以825号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联通浙江分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庭的开庭程序违法及审理期限超期为由,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825号裁决,该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杭州中院经审查,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浙01民特205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亚太公司提出的撤销825号裁决的申请。该民事裁定同时认定825号裁决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亚太迪趣(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执行杭州仲裁委员会(2018)杭仲裁字第82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法官助理王磊
审判长吴俊
审判员杨喆明
审判员胡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磊
判决日期
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