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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志一
联系方式:0731-82922221
注册时间:1992-11-21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9号
简介: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辅助设备、电子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金融机具、电子器材、教学仪器、多媒体系统、制冷设备、电源设备、商用密码产品、电源、节能环保产品、办公设备耗材、防火门、防火窗销售;校园自助洗衣服务;校园热水入户系统的销售、安装、维护;空气能热泵的安装及、监控系统维护;护栏安装、销售;公路标志设计、施工、安装、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地理信息软件开发;计算机和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修理;办公用品、防火材料批发;家用电器、计算机、计算机零配件、软件、手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打字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零售;电子自动化工程、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公路工程、防雷工程专业、多媒体设计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源设备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小家电经营;音响设备家电零售服务;软件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定价;数据评估;数据加工预处理服务;数据资产咨询服务;数据资产管理服务;数据采集、挖掘服务;数据建模与清洗服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中央空调系统的维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经营租赁;公路管理与养护;公路与桥梁检测技术服务;高速公路照明系统设计、安装、维护;防火门安装;防火窗安装;防水嵌缝密封条、带制造;建筑结构防水补漏;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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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5民初13506号         判决日期:2019-07-26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潮公司)与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往信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浪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巧永,被告易往信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浪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易往信息公司支付货款178000元;2、请求被告易往信息公司赔偿原告新浪潮公司自2019年1月3日至实际支付全部货款之日利息损失2848元(截止2019年4月3日);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易往信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新浪潮公司与被告易往信息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1月2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92000元,原告新浪潮公司向被告易往信息公司交付全部货物并为被告易往信息公司完成安装调试,被告易往信息公司支付了原告新浪潮公司214000元,剩余178000元货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易往信息公司答辩称,金额我方认可,未付的货款金额是178000元,但是公司现在已经快要破产了,不能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7日,供方新浪潮公司与需方易往信息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总价388000元;预付合同总价50%,产品送达指定收货地址且收到全额1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支付剩余50%款项。供方新浪潮公司盖章确认,需方易往信息公司盖章确认。 2018年11月2日,甲方易往信息公司与乙方新浪潮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完成乙方提供的服务器上第三方软件的安装、部署和调试,包括服务器操作系统、虚拟化软件控制端和服务端,并完成各软件安装说明文档编制与提交;价格为在甲方指定客户之现场工作4000元。甲方易往信息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确认,乙方新浪潮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2019年1月15日易往信息公司向新浪潮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载明:截止2019年1月15日,我司欠贵司共计198000元未付,贵司尚欠我司发票共计392000元未开具,我司承诺于2019年1月28日前支付合同剩余尾款198000元。 2019年1月28日易往信息公司向新浪潮公司出具付款计划,载明:截止2019年1月27日,我司尚欠贵司共计人民币198000元未支付,贵司尚欠我司发票392000元未开具,我司于2019年1月28日支付给贵司人民币2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2月15日前安排后续付款计划,合同剩余尾款178000元,同时贵司提前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2018年12月3日,新浪潮公司向易往信息公司开具金额为39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8000元; 二、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7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1425元,由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渠阳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雪 书记员王然
判决日期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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