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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九虎
联系方式:0771-2551610
注册时间:2001-05-15
公司地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
简介:
电力自动化保护控制设备、电力电子设备、智能化开关及监测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及通信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培训;防爆电气设备的生产、销售;电子元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力技术服务;电力、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节能环保和工业自动化工程咨询、设计、工程承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开发、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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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103民初4959号         判决日期:2019-07-1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继保公司)诉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和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第六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瑞继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省第六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瑞继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建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544800元;2、判令六建公司以15448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罚息利率标准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付款期届满之日(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3、判令六建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4、判令省第六工程公司对上述第1、2、3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六建公司向南瑞继保公司采购光伏综合自动化监控系统(含预制舱)。合同金额共计2224000元,目前被告尚有约1544800元未支付。六建公司是一人公司,故追加省第六工程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六建公司辩称:1、关于质保金,依据合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质保金支付时间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一年后,质保期是两年,目前该工程因为政策原因停滞,未竣工验收,故质保金未达到支付条件;2、关于投运款,虽设备已运输到现场,但设备并没有投运,故未达到付款条件;3关于利息计算,南瑞继保公司送货存在逾期,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送货,故六建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4、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需方非因质量原因申请退货,应支付货款1%的违约金,六建公司愿意承担该违约金情况下,申请退货;5、六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虽然省第六工程公司是六建公司的母公司,但六建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双方不存在财产混同,每年都独立进行审计,故六建公司认为不应当由省第六工程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省第六工程公司未到庭答辩、举证质证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2日,原告南瑞继保公司(供方)与被告六建公司(需方)签订了一份《材料购销合同》,主要约定:因需方施工生产需要,同意由供方供应需方河北廊坊香河建材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综合自动化监控系统(含预制舱);暂估价款为226.4万元;2017年6月20日前货到现场;货款的计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付款30%,货到现场付款30%,投运后付款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剩余10%,合同中价格为含税价格,供方应向需方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需在需方付款前(至少提前5天)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方方可付款;质量保证期限为2年,该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供方应提供不低于货款总额10%的产品质量保证金,该款项由需方在货款中扣留,该款项的返还期限与需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致,在质量保证期满一年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又就合同价款变更签订了《合同变更函》,将合同总价款变更为222.4万元。合同签订后,南瑞继保公司向六建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六建公司仅支付了原货款总额的30%即679200元,尚欠货款1544800元(含10%质保金222400元)。经南瑞继保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诉。 另查明,南瑞继保公司已就未付货款向六建公司提供了增值税发票。 再查明,六建公司系省第六工程公司控股的的法人独资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材料购销合同》、《合同变更函》、送货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4800元; 二、限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付货款15448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驳回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04元,减半收取9352元,由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长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
判决日期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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