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朱鹏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2301财保57号
判决日期:2019-05-29
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朱鹏德上交于黔西南州公安局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城区支行账号为24×××06内的存款6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6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朱鹏德上交于黔西南州公安局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城区支行账号为24×××06内的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谢贤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天碧
判决日期
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