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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旭杰
联系方式:0371-86536560
注册时间:2001-05-21
公司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7号楼12A层
简介: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通信产品、网络安全产品、环保设备、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及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咨询服务;云计算服务;智慧城市工程技术服务;智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环境检测及监测服务;环保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子工程、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电信业务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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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西郊南流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191民初10162号         判决日期:2019-05-15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城公司)诉被告安阳市西郊南流寺砖厂(以下简称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雪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吴银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砖厂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雪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9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118250元部分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损失及10750元部分自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计5694.89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6日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一套,合同约定总金额为21.5万元,并约定了结算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只分两笔共计支付了8.6万元,现仍欠原告货款12.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砖厂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原告雪城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砖厂(作为甲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单价为21.5万元,签订合同两日内付定金1万元整,发货前付合同额的40%(含定金1万元),货到付30%,安装验收完毕两日内付25%,余款5%在12个月内付清等。 2017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转款7.6万元,用途为南流寺砖厂付发货款。 原告向提交2017年12月8日的《CEMS安装初调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原被告在该报告上均加盖公章。 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约定总价为21.5万元,并约定具体结算的时间,随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货到后并于2017年4月15日完成了安装,双方于2017年4月28日完成调试,双方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验收报告。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货到时支付货款的30%,安装验收完毕两日内付25%的货款,被告应于2017年12月10日前付该55%的货款即118250元,合同约定剩余5%的余款即10750元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现金支付),于2017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6万元,共计支付8.6万元即合同总额的40%,剩余12.9万元货款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一份,CEMS安装初调验收报告一份,用户满意度调查表,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复印件)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安阳市西郊南流寺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货款12.9万元,并应分别以118250元、10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被告安阳市西郊南流寺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员彭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会芳
判决日期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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