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阴东方环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523执42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4-23
法院: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汤阴东方环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汤阴东方环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账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汤阴东方环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70×××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43006.4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石永斌
审判员杜连鹏
审判员刘现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剪
判决日期
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