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长欣
联系方式:010-62969002
注册时间:2004-11-1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东升科技园北领地A区第2号楼
简介: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高殿清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91民初459号         判决日期:2019-04-15         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殿清与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知网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殿清,被告同方知网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王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殿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和销售提成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7年3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2017年4月,被告因原告生病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仅支付原告1700元工资,低于被告招聘原告时承诺的8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被告将原告赶出宿舍,导致原告居无定所,影响恶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同方知网公司杭州分公司答辩称,一、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入职,于2018年4月9日离职,并非2017年3月即入职。二、原告是个人主动提出辞职,辞职原因为“自身健康及个人发展”,并非被告因其健康问题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入职,于2018年4月9日离职,被告严格遵守劳动法,自原告入职起即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其中,其个人需缴纳社保2819.25元×10.50%=296.03元,需缴纳公积金2240元×12%=269元,共计565.03元,二者均在其工资中予以扣除。被告共支付原告税后工资1071.30元+666.97元=1738.27元,故其税前工资为565.03元+1738.27元=2303.30元,高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并不存在被告一个月只支付原告1700元,低于杭州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四、原告属于销售岗位,销售岗位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销售提成。被告招聘时承诺原告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基本工资为2800元×80%=224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并未有任何销售提成,被告实际发放的工资已经高于双方约定的工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2018年3月9日入职被告处,从事市场销售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一职。2018年4月9日,原告以自身健康因素为由,向被告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载明原告因个人发展原因于2018年4月9日与被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原告予以签收。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2018年4月13日、2018年5月10日,被告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资666.97元、1071.3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在职期间工资、提成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共计5500元,经杭州市江干区白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内容为:1.经双方核对后确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诉求予以否决,且原告认可该否决意见。2.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17时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慰问金2000元。3.协议金额付清后,原告与被告再无其他争议及劳资纠纷,原告不得再行仲裁和诉讼。被告因生病未及时签字,于2018年7月11日补签了该份《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原告2018年7月11日向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原告因本案争议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浙杭经开劳人仲案(2018)56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高殿清与被告同方知网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交的浙杭经开劳人仲案(2018)561号仲裁裁决书,被告同方知网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交的《员工辞职申请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般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收条》,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高殿清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殿清负担。原告高殿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合议庭
审判员陈慧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萍燕
判决日期
2019-04-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