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模具工程公共服务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205民初379号
判决日期:2019-04-09
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被
告被告:安固德(厦门)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辉南路1307号第一层东侧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87876553Q。法定代表人:林保琛。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19年1月17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判
决
主
文被告安固德(厦门)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模具工程公共服务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货款1711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损失(以171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
讼
请
求1、判令安固德(厦门)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德公司”)向厦门模具工程公共服务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支付货款1711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模具公司起诉之日计算至安固德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安固德公司承担。
案
件
基
本
事
实模具公司作为供货方与安固德公司从事贸易活动,根据模具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对账单及发票可知,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安固德公司向模具公司订购模具零部件加工,货款共计17530元。安固德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货款17110元,故模具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就本案诉至本院进行预立案。
裁
判
理
由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模具公司持有与案涉货款相关的送货单、对账单及发票等单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认定模具公司与安固德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模具公司作为出卖人,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安固德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货款,故模具公司主张安固德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7110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模具公司主张安固德公司赔偿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且其主张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171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安固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
用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诉讼
费用本案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被告安固德(厦门)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
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审判员许开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晨玮
代书记员周春惠
判决日期
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