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芦复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104执保157号
判决日期:2019-02-19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芦复员、胡杰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47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244780.0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芦复员、胡杰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47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44元,由申请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巴琨翔
判决日期
2019-02-19